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1:40
为准承认定案子现实,公平、及时地审理行政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则,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据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供给或许无合理理由逾期供给依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许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内供给依据的,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供给依据的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延期供给的,被告应当在合理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供给依据。逾期供给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第二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许依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能够在第一审程序中弥补相应的依据。
第三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依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述时,应当供给其契合申述条件的相应的依据资料。
在申述被告不作为的案子中,原告应当供给其在行政程序中从前提出请求的依据资料。但有下列景象的在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自动实行法定责任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请求的挂号准则不齐备等合理事由不能供给相关依据资料并能够作出合理阐明的。
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形成危害的现实供给依据。
第六条 原告能够供给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原告供给的依据不成立的,不革除被告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流依据之日供给依据。因合理事由请求延期供给依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在法庭调查中供给。逾期供给依据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
原告或许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合理事由未供给而在第二审程序中供给的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接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子通知书或许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奉告其举证规模、举证期限和逾期供给依据的法令结果,并奉告因合理事由不能如期供给依据时应当提出延期供给依据的请求。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据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供给或许无合理理由逾期供给依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许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内供给依据的,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供给依据的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延期供给的,被告应当在合理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供给依据。逾期供给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第二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许依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能够在第一审程序中弥补相应的依据。
第三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依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述时,应当供给其契合申述条件的相应的依据资料。
在申述被告不作为的案子中,原告应当供给其在行政程序中从前提出请求的依据资料。但有下列景象的在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自动实行法定责任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请求的挂号准则不齐备等合理事由不能供给相关依据资料并能够作出合理阐明的。
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形成危害的现实供给依据。
第六条 原告能够供给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原告供给的依据不成立的,不革除被告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流依据之日供给依据。因合理事由请求延期供给依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在法庭调查中供给。逾期供给依据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
原告或许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合理事由未供给而在第二审程序中供给的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接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子通知书或许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奉告其举证规模、举证期限和逾期供给依据的法令结果,并奉告因合理事由不能如期供给依据时应当提出延期供给依据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