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7:33宜宾住宅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资料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按规则提取住宅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部分或悉数存储余额(提取悉数存储余额包含住宅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
(一)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装饰自住住宅的;
(二)归还购房借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或免除劳作联系的;
(六)出国出境久居的;
(七)在职期间逝世或宣告逝世的;
(八)非本市户口员工,并与所在单位停止或免除劳作联系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免除劳作联系的;
(十)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停止或免除劳作联系的;
(十一)接连赋闲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再工作的;
(十二)享用乡镇最低日子保证,并与单位停止或免除劳作联系的;
(十三)员工自己、爱人及其直系亲属因严重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形成家庭日子严重困难的,可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用于付出房租、物业专项修理基金、物业服务费等住宅消费费用;
(十四)员工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经原单位请求的。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用社会保证的权力不受影响。
员工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的,应由员工自己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宅公积金请求,单位审阅赞同后,由员工自己或托付别人,持提取人身份证、相关证明资料到管理中心处理批阅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许不准予提取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