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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仲裁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9:26
司法程序作为由国家强制力所创设的旨在处理人们之间法则权利、责任胶葛的法院程序,对其工作进程中合理法则程序问题的探研已达到比较老练的程度。司法程序中合理法则程序的内在、构成要素及其确保和完成问题,学者们都已有所论说。那么,裁定机制作为处理人们之间商事争议的司法外程序,是否相同存在合理法则程序的问题?裁定中的合理法则程序同一般司法程序中的合理法则程序比较,有无差异?是否存在具有裁定自身特征的合理程序理念?这一理念在当今各国裁定立法和实践之中有无规矩或表现?我国的裁定立法规矩中是否也表现了合理法则程序?有何缺乏?在我国《裁定法》迎来修订之际,怎么完善有关裁定合理程序的规矩,然后更为公平合理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胶葛,增强大众挑选裁定的决心?比如以上问题,国内学人则较少论及。本文正是环绕以上问题进行体系的论说,尝试着做出回答。
一、 合理法则程序探源
合理法则程序(due legal process),亦称程序正义,作为西方国家一条重要的法治准则,对西办法则开展和法治构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效果。可是,要对合理法则程序下一个界说是困难的。何谓“合理”,不同的解说亦存在歧义。智者说,当咱们对实际存在疑问的时分,那就去看看前史吧,它将是对实际最好的回答。这儿,探寻合理法则程序根由的意图就在于对其内在和要素做一个相对精确的掌握。
(一) 合理法则程序的根由
程序正义根植于陈旧的天然法思维,其观念和理论体系都来源于英美法系。程序正义的思维最早能够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提出“以合理办法拟定的法则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威望。”[1]榜初次提出了“以合理办法”这样一个约束性词语,着重法则调整手法的合理性。而程序正义的规范表达最早见于英国1215年的《自在大宪章》第39条规矩。榜初次清晰运用“合理法则程序”概念的法则文件是1354年英国国会经过的《伦敦维斯敏斯特自在令》。其第三章第28条规矩:“未经法则的合理程序进行争辩,对任何产业或身份的具有者一概不得掠夺其生计之权利”。[2]尔后,合理法则程序准则被重复表现,成为程序正义思维的最肥美土壤。
在英国,合理法则程序源于天然法理论中的天然正义(natural justice)的观念。天然正义被以为是一系列不证自明(self- evident)的准则,是遍及的、风俗正义的约束力源于威望的指令。[3]然后,合理法则程序思维传入美国,并为程序公平的观念所阐释。这集中表现在美国宪法的合理法则程序条款及其批改案的第5条、第14条之中。
(二) 合理法则程序的内在与规范
尽管对合理法则程序没有共同的界说,但几个世纪以来,天然正义的两个底子准则“任何人不该当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说和被倾听的权利”获得了遍及的认同,成为合理法则程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榜首个准则致力于怎么防止裁判者的成见,即以法官和裁定者有必要防止个人成见为中心内容;第二准则旨在确保当事人相等的被对待,亦即裁判者应当公平与不偏袒的去对待两边当事人。两个准则概括起来便是确保以“看得见的办法来完成正义”。
依据以上剖析,能够将合理法则程序的内在概括为完成法的正义或其他价值而必需的法则程序。这儿的法则程序包含宪政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需求清晰的一点是,本文所论说的合理法则程序是从争议处理的层面来讲,所以仅仅是诉讼程序中的合理法则程序。
为了进一步阐明何谓“合理”的法则程序,我国学者纷繁对合理法则程序的规范予以论说。有学者以为,程序公平与否的评判规范有四:当事人位置相等、权利责任恰当、扫除任意独断与程序合理。有学者提出,诉讼程序的底子要素为:程序规矩的科学性,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两边的相等性,诉讼程序的通明性以及约束与监督性。[4]还有学者论说了最低合理程序四方面的要求。[5]该论说从程序掌管主体、程序承受主体、程序自身的及时揭露通明四个方面临合理法则程序进行了体系的法理剖析。
二、 裁定合理法则程序探求
作为胶葛处理程序,裁定与诉讼相同,都以程序公平作为实体公平的确保。因此,无论是裁定程序仍是诉讼程序,合理法则程序的底子原理是相通的。可是,由于裁定和诉讼实质特色的差异,导致了裁定程序与诉讼程序各自的差异。裁定与诉讼悬殊的价值取向也决议了裁定中合理法则程序的特别内在和详细要求。
(一) 裁定的实质特色与价值取向
一般以为,裁定是指胶葛的当事人在自愿的根底上达到协议,将胶葛提交非司法组织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胶葛居中评判对错,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判决的一种处理胶葛的准则、办法或办法。[6]由于具有充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定员独立性和专业化、裁定程序灵敏方便以及裁定判决广泛可履行等优势,商事裁定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化,现已开展成为诉讼之外备受商人喜爱的争议处理办法。
尽管在对裁定实质特色的认识上,学者们存在司法权论、契约论、混合论和自治论的不同见地。但各种观念都供认裁定的契约性要素。从裁定的来源来看,它是商人社会自律的产品。从事贸易的商人们不肯将他们之间的争端诉诸繁琐、生硬和贵重的诉讼程序,而愿提交给两边信赖的裁定员。这赋予了裁定天然生成的民间性和契约性。而裁定协议是商事裁定的柱石,这一点更不会有人否定。裁定协议记载的中心是当事人提交裁定的合意,这是裁定程序得以开端和工作的根底。当事人裁定合意的至关重要性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l’autonomie de la volonte)成为裁定中最底子的准则和理念。这些都阐明契约性应当是裁定的实质特色。所以,裁定中合理法则程序的研讨不能脱离裁定契约性的实质。裁定中的合理法则程序的内在和详细要求也应环绕裁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不同的程序价值形状在不同的程序法则中各有偏重。[7]合理法则程序的判别规范并不是肯定的,它要结合不同条件下彼此抵触的价值挑选来确认。因此,裁定中合理法则程序的判别规范同裁定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对裁定价值取向的认识上,学者们也有不同观念。最大的不合在于实质公平价值和效益价值之间。笔者以为,以实体公平为裁定的价值取向的学者实质上是将裁定盲意图与诉讼类比,没有认识到裁定这一诉讼外机制的特质。诉讼体系以其紧密的程序、高度的威望实践着司法的实质正义,是公民权利的最终屏障。但也由于其高度的国家强制威望,所以任何胶葛一旦进入法院的殿堂,当事人便由此不得不服从社会正义的崇高威望,全部按照既定的国家司法程序工作,而不管这种程序是否顾及当事人的自在权利和经济利益。正是针对诉讼程序的繁琐、生硬和贵重,精明的商人们发明晰能够灵敏、敏捷的处理胶葛,扫清持续协作妨碍的裁定准则,然后使得自己的功率利益在争端处理中得以最大化。因此,从底子上讲,裁定之所以存在并发扬光大,是由于它以效益为价值准则。[8]较之实质公平,裁定的效益价值取向更着重程序公平,并赋予裁定合理法则程序中效益准则的内在。
(二) 裁定合理法则程序的内在与详细要求
结合以上对裁定的契约性特色和效益价值取向的剖析,笔者以为,裁定中的合理法则程序(下简称裁定合理程序)是指,裁定组织、裁定庭和裁定当事人在裁定进程中所进行的,契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本位,以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为寻求的最低极限规范的行为或联系的组织。
从以上界说能够看出,裁定合理程序实际上是由三个底子要素所构建的一个“三角架”体系。在这个“三角架”体系的顶端,是处于中心位置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表的是裁定程序中的最大正义和效益。在抱负的景象下,当事人能够就裁定程序达到共同。裁定进程或长或短,只需不危害公共秩序,都是契合程序公平和效益的。[9]但这种抱负的景象在实践中是不多见的。一方当事人或许成心延迟裁定程序,不与对方当事人就程序事项达到合意。那么,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歹意和消沉行为阻止裁定程序的进行,乃至严峻危害裁定的程序效益,需求赋予裁定庭充沛的自在裁量权,使裁定庭能够最恰当和经济的办法进行裁定。这便是“三角架”体系之一角——程序效益的表现。可是任何权利假如不予约束都存在被乱用的或许。所以,为防止裁定庭自在裁量权的乱用,又需求程序公平的要求来制衡。然后够成了“三角架”体系的另一角——程序公平。因此,裁定合理程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三者的彼此相关、互相约束下,构成一个安稳的“三角架”体系。
为了便于裁定组织、裁定庭和裁定当事人在裁定进行进程中实在的恪守合理程序,应当清晰裁定合理程序的详细要求。结合以上对裁定合理程序整体结构的剖析,笔者以为能够将详细要求概括为:
榜首,对裁定程序成果承受主体——裁定当事人权利的确保:(1) 裁定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称为裁定程序的自治性。即在不违背裁定法强制性规矩的景象下,裁定当事人有权就全部程序性事项达到合意,做出约好。且这一约好在任何时分都应被裁定庭优先考虑和彻底尊重。(2)裁定庭应独立公平、不偏私。这是天然正义榜首准则“任何人不该当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的表现。在世界商事裁定的干流中,裁定员应当公平独立,并应当坚持公平独立,这是一个底子的准则。[10]其表现为:裁定员不该当暗里与一方当事人触摸;应当自动发表自己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或许影响其公平独立性的情事;在当事人提出对裁定员公平性提出合理理由的置疑时,裁定员应当逃避等等。(3)各方当事人被相等的对待,并享有充沛陈说和被倾听的权利。这是天然正义第二准则的表现。这一确保意味着裁定庭有必要给予各方当事人相等对待和陈说其案子的时机,而且它贯穿于裁定程序进行的一直和一切方面。例如裁定庭或任一裁定员均不该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状况下,与另一方当事人讨论案子或答应一方当事人传召证人而拒绝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类似的时机。(4)裁定庭应合理、敏捷的进行裁定,防止不用要的延迟和扩展开支。也可理解为裁定庭应当慎重勤勉的行事,它是裁定程序效益的确保。所谓迟来的正义等于没有正义,花费不相等价值所得到的正义也非正义。裁定庭有必要合理的组织裁定进程,使得争议在与其相等的期限和费用本钱内得以处理。
第二,对裁定程序掌管主体——裁定庭、裁定组织权利的确保:(1)裁定庭有权决议其自身的管辖权。这在理论上被形象的称为管辖权/管辖权准则或权限/权限(competence-competence)理论。[11]其内容简言之,即裁定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贰言有管辖权。管辖权/管辖权准则是裁定程序顺畅开端并工作的前置性确保,它有利于防止当事人随时以管辖权问题为由中止裁定程序,也有利于约束法院干涉裁定的时刻和条件,然后进步胶葛处理的功率。(2)裁定庭有权恰当的进行裁定。在不违背当事人约好的状况下,赋予裁定庭充沛的自在裁量权,是裁定程序灵敏、有功率进行的确保,也是当今裁定实践和立法开展的趋势。裁定程序只需契合上述榜首项对裁定当事人权利确保的要求,怎么进行裁定的详细环节和事项都能够由裁定庭视个案状况自在裁量并自主决议。
第三,对裁定程序自身的确保:(1)独立性。裁定程序的独立性主要是指裁定程序在恰当程度上独立于法院的司法操控。法院对裁定程序的司法监督应是过后的和非实体的监督。只需裁定庭没有违背最低极限的程序公平,法院不该过多干涉。别的,在组织裁定中,裁定程序的独立性还表现为裁定庭独立决议裁定事项,不受裁定组织干涉。裁定组织只起着处理和服务效果,一旦案子移送裁定庭就应退居幕后乃至消失。确保裁定程序独立性的含义在于,使裁定程序成为一个真实含义上自给自足的程序,一种有别于诉讼的具有特别价值的胶葛处理机制。(2)一裁结局性。裁定不同于诉讼的一个显著特色便是裁定是一裁结局的,然后赋于裁定程序及时、高效的定纷止争的优势。经过裁定程序一旦发生结局判决,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行随意被推翻。即使判决存在可应战的来由,当事人也有必要从头启动别的的程序来对成果进行批改。(3)保密性。裁定程序的保密性通常被以为是裁定的重要长处之一。[12]裁定程序是一种私家的、不揭露的程序。它使得争议在私底下处理,当事人不用忧虑各自的商誉因争议揭露而受损,然后更有利于两边达到退让而且不影响往后协作。
依据裁定的契约性和效益价值取向,裁定中的合理法则程序需求满意以上的一系列程序性要求。明显,这与一般含义上合理法则程序的规范不尽相同,有些方面乃至彻底相反,如裁定程序的保密性与一般法则程序的揭露性要求。需求清晰的一点是,以上对裁定合理法则程序最低极限的要求。这种最低极限的界定一方面能够防止裁定合理程序规范的肯定化,有利于裁定庭的自在裁量。另一方面,“最低极限”的表述也着重裁定合理程序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当事人或裁定庭均不得减损。假如违背了相关要求,关于一个裁定员来说,他可被调换,这对其工作出路将发生很大影响;关于裁定庭及判决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来说,违背合理程序的裁定判决可被法院依职权或因对方当事人请求而吊销,或面临不予履行的窘境。
三、 裁定合理法则程序之立法规矩
裁定合理法则程序问题的研讨在我国尽管仍是一个较新的课题,但在世界上,早已有相关的立法和实践。能够说,代表当今商事裁定开展潮流的先进世界、国内立法和裁定规矩之中,都无一例外的表现了裁定合理法则程序的理念。
(一) 各国立法、裁定规矩相关规矩之比较
依据上文对裁定合理法则程序的探求,它首要从微观理念上,指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三要素构成的一个“三脚架”体系,一起从详细要求上它又表现为一系列细化的程序性规矩。因此,各国立法和裁定规矩别离立足于微观准则或详细规矩的不同组织,存在着不同的方式。详细调查各国的规矩,能够将这些方式概括为以下三种:
榜首种方式为在裁定立法或裁定规矩的开篇作出一般性的准则性规矩,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以底子辅导理念的位置。这一方式的优势在于开宗明义,为整个裁定法或裁定规矩设立了清晰的低限和遍及适用的规矩,然后让整个裁定程序有了中心理念,补偿详细程序的遗失,和谐规矩之间的抵触。
选用这一方式的裁定规矩的代表是台湾区域2001年《中华裁定协会规矩》。该规矩在开篇榜首章“总则”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定员独立公平和裁定程序保密性做了准则性的规矩。详细为第二条:“本会处理裁定案子之程序,除当事人还有约好或法则规矩外,适用本规矩的规矩。”第五条:“裁定人应独立、公平处理裁定事情。”第六条:“本会与裁定人应就所处理之裁定事情保存隐秘。”[13]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编“裁定程序”则是选用这一方式的国内立法的代表。首要,在整个立法的开篇榜首章“总则”中,第1026条约束了“法院干涉的规模”,这一规矩旨在确保裁定程序的独立性。然后,该法又在第五章第1042条“一般程序规矩”之中规矩了“当事人得自在决议或征引一套裁定规矩而决议程序”,“各方当事人应相等对待,并应给予每一方充沛陈说案子的时机”,“当事人没有约好,且本编也没有规矩,则裁定庭应以其以为恰当的办法进行裁定”。[14]这三条规矩正是别离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的一般性准则。
第二种方式是不直接规矩一般性的准则,而在裁定程序推动的详细程序事项中作出表现合理法则程序的规矩。这一方式的长处是给予裁定庭和当事人清晰、详细的辅导,便于实践中的操作。可是,未从微观上规矩一般的辅导准则不免挂一漏万。
1999年《瑞典裁定法》便是选用这种方式。该法并没有独自设置总则,而是就裁定协议、裁定员、裁定程序和判决等事项别离予以规矩。对裁定合理程序的规矩也涣散在这些事项中。如在裁定协议的部分中规矩了裁定庭的自裁管辖权;在裁定员的部分中规矩裁定员应当不偏不倚。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还详细规矩了或许减损对裁定员公平性的信赖理由,使得对裁定合理程序的确保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在裁定程序的部分,第21条规矩“裁定员应以公平、有用和方便的办法处理案子。裁定员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好行事,只需该约好不被制止。”[15]这条规矩前一部分表现了程序公平和效益的要求,后一部分则是充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相同采纳这一方式的国内立法还有1988年我国台湾区域的《裁定法》。别的,在1998年《世界商会裁定规矩》中,有关裁定合理程序的规矩也散见于裁定庭、裁定程序等部分。
第三种方式是将前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即先在开篇规矩一般性的准则,又在程序进行各环节中作出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的详细规矩。这一方式将微观准则与详细操作结合,逻辑结构紧密,是比较科学的抱负方式。
选用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1996年裁定法》。该法开篇榜首条规矩:“本法之规矩依据下述准则,并以其作为解说依据:a.裁定的意图在于由公平的裁定庭,在没有不用要的延迟和开支的状况下,使争议得以公平的处理。b.当事人得自在约好争议处理办法,仅受制于充沛确保公共利益之有必要。c.除本编还有规矩外,法院不得干涉本编规矩之事项。”[16]该条首要开宗明义的确认裁定的意图在于公平的处理胶葛,然后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根底位置,最终经过约束法院的干涉从外部确保了裁定程序的独立性。与此一起,该法还在“裁定程序”一章的开篇第33条,规矩了裁定庭的一般责任:“(1) 裁定庭应:a.公平及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时机陈说案子并抗辩对方当事人的陈说,并b. 依据特定案子的详细状况采纳适宜的程序,防止不用要的延误或开支,以对待处理事项供给公平的处理办法。(2) 裁定庭应在进行程序进程中、在其对程序和依据事项的决议中以及行使颁发它的一切其他权利时,都应恪守该一般责任。”[17]这一条是对裁定当事人合理程序权利的确保,集中表现了程序公平与程序效益的共同。而在接下来的各条详细程序规矩之中,无不以“当事人得自在约好”或“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最初,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一底子准则。然后完成对裁定合理程序“三脚架”体系的合理构建。
(二) 我国《裁定法》相关规矩之缺乏及其完善
1994年《裁定法》是我国榜首部裁定法,其施行关于规范和共同国内裁定准则、辅导裁定实践起到了积极效果。可是,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裁定法》不适应新的商事实践的缺点和坏处也逐步暴露。依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五年立法规划,裁定法的修订与完善已提上日程。[18]笔者以为,在我国《裁定法》迎来榜初次修订之际,有必要从头审视有关裁定合理程序的立法规矩,然后提出合理化的修正主张。
对照以上世界先进立法及其确保裁定合理法则程序的潮流,我国1994年《裁定法》存在许多与之相违背的当地。一方面,我国《裁定法》没有从准则上建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这一“三角架”体系的中心位置。另一方面,也未能在详细程序设计中遵循和表现这一要求。《裁定法》有关规矩之缺乏详细表现为:首要,从裁定合理程序的外部确保上没有约束法院的干涉权,在裁定协议部分的规矩中也没有选用各国遍及承受的管辖权/管辖权准则,这不利于裁定程序独立的开端和工作。第二,在裁定程序的部分,我国《裁定法》诲人不倦的规矩了裁定程序的全进程,包含裁定的请求、受理、开庭、质证、争辩、判决等等细节。这样显得非常繁琐,过火约束了当事人的自在毅力和裁定庭的自在裁量权,不利于裁定程序的灵敏性和效益价值的发挥。如第39条规矩:“裁定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裁定庭能够依据裁定请求书、争辩书以及其他资料作出判决。”这一规矩要求裁定庭以开庭审理作为裁定审理的底子方式,否定了裁定庭依据案子的特色自在决议是否开庭的裁量权。而且,即使当事人协议不开庭,裁定庭也能够“依据裁定请求书、争辩书以及其他资料”作出开庭的判决。这从底子上违背了裁定的契约性实质,忽视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底子准则,一起也阻止了裁定程序的灵敏进行。而接下来的第45条规矩:“依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能够质证”,实际上是建立当事人开庭质证为仅有质证方式,这又使得在当事人合意景象下的书面审理成为不或许。
综上可见,我国《裁定法》有关裁定程序的规矩带有激烈的诉讼化颜色,类比诉讼程序而设置的裁定程序的一系列规矩抹煞了裁定契约性的实质特色,也献身了裁定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的价值寻求,大大削弱了裁定自身的优势与生机。因此,我国《裁定法》有关裁定合理法则程序规矩的修订火烧眉毛。
学习英国《1996年裁定法》的做法,笔者以为,我国《裁定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临裁定程序的有关规矩加以完善:榜首,在整个裁定法的开篇作出裁定合理法则程序的准则性规矩。第二,在裁定程序一章中首要规矩裁定合理法则程序一般性要求。第三,在详细程序进行的规矩中遵循裁定合理法则程序的要求。第四,在对裁定判决的吊销和不予履行的规矩中清晰违背裁定合理法则程序的结果和救助。
值得称道的是,在我国的裁定实践中,一些裁定组织现已开端对裁定中的合理法则程序给予重视,纷繁修订其裁定规矩中的有关规矩,然后适应当事人和裁定庭的实际需求。2004年《北京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初次在国内引进最低极限合理程序的规范。该规矩奉行最大极限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或许进步裁定功率以及重视程序的灵敏性与程序公平的理念。[19]相同,2005年新修订的《我国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也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强裁定程序的适应性和加强裁定庭对裁定程序的处理权利为辅导思维,规矩了裁定合理法则程序。[20]学者们关于裁定组织实践的这一新动向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 定论
综上所述,裁定中的合理法则程序是指,裁定组织、裁定庭和裁定当事人在裁定进程中所进行的,契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本位,以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为寻求的最低极限规范的行为或联系的组织。从微观上,它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三者彼此约束下构成的一个安稳的“三角架”体系。从详细要求上,它又表现为对裁定当事人权利的确保、对裁定庭权利的确保以及对裁定程序自身的确保三方面的规范。纵观各国国内立法和裁定规矩,建立和确保裁定合理程序无疑是当今商事裁定开展的潮流。在我国《裁定法》迎来修订之际,完善有关裁定合理程序的规矩乃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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