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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4:21
一、竞赛法法令职责的世界比较
拟定和施行不同的竞赛法规,借以鼓舞和维护公正竞赛次序,维护商场经济系统安稳而高效的运转是施行商场经济准则的国家均选用的手法,法令职责的规则无疑为商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供给了杰出的手法。例如,德国和日本的竞赛法法令职责准则有用地遏止了不正当竞赛行为,保证了公正竞赛的社会次序。我国的竞赛法制建造起步较晚,与日德两国比较,无论是在立法,仍是在法令方面,都缺少满足的经历。
(一)与日本竞赛法令的比较
日本法对不正当竞赛行为采纳了以民事救助为主刑事制裁为辅的准则,而我王法对不正当竞赛行为采纳的是以行政处置为主辅以相应民事救助的准则。在民事法令办法方面,日本《不正当竞赛避免法》对所采纳的民事法令办法规则比较翔实,除了规则危害补偿的请求权之外,还广泛地规则了中止请求权、康复诺言的办法,并选用过错职责准则。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因为在《民法通则》中已对侵权行为应承当的民事法令职责的详细方法和内容作了比较翔实的规则,所以对不正当竞赛行为的民事法令办法规则比较简明,而且只规则了危害补偿的请求权。内行政法令办法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采纳的法令制裁办法首要是行政处置,对所采纳的行政法令办法作了比较翔实的规则,杰出了政府对商场竞赛活动的自动干涉,杰出行政法令办法对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规制效果。如: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消营业执照,裁决中标为无效等,该法还赋予行政机关自动追查的权利。而日本《不正当竞赛避免法》作为日本民事法令中的“不法行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部民事特别法,所以该法中没有关
于行政法令办法的规则。
在刑事法令办法方面,日本《不正当竞赛避免法》十分重视刑事法令办法对不正当竞赛的规制效果,对有关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应承当的刑事职责以及赏罚的标准都作出清晰详细的规则。该法第13条规则,(1)以不正当的意图引起误认混同罪,(2)原产地等的虚伪表明罪,(3)外国国旗等的商业性运用罪,关于应当三者之一者,将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一起,在从事与法人或业主的事务有关活动中,其行为应当上述罪名时,除了对行为人处以上赏罚外,还要对其法人或业主处于1亿日元以下的罚金,这表现了“两罚”准则和对法人或业主重罚准则。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仅仅将刑事法令办法作为民事法令办法和行政法令办法的弥补,仅规则了行为人在施行不正当竞赛行为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而且都是以我国《刑法》中已有的详细规则作为适用的依据。
(二)与德国竞赛法令的比较
德国《反不正当竞赛法》总体上对不正当竞赛行为设置了双轨制制裁系统,即不正当竞赛的行为人要承当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这一以民事制裁为主,辅之以刑事制裁的法令系统,对德国有用阻止不正当竞赛,维护诚笃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竞赛机制的正常运转,起到了杰出的效果。特别是针对几种不正当竞赛行为,如对冒充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及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等,直接规则了其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职责,能够更有用地阻止不正当竞赛行为。如第17条“走漏商业隐秘或运营隐秘”第1款规则:“作为商事企业的职工、工人或学徒,以竞赛为意图,或出于私益或为第三人投机,或出于危害该企业所有人之意图,在雇佣联系存续期间,私行将因雇佣联系而把握或获取的商业隐秘或运营隐秘走漏给别人的,处三年以下拘禁或罚金。”可见,该条文在清晰行为主体的身份及其片面意图的基础上,清晰规则
了只需有泄密行为,就可追查刑事职责,并不要求有必要给具有商业隐秘的权利人构成实践丢失。综观德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中直接规则刑事职责的条款,对某些不正当竞赛行为,在情节要件、行为成果方面均没有硬性要求,只需有不正当竞赛的行为,就可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职责。这有用地遏止了不正当竞赛行为,充分发挥了法令的震慑效果;一起,也有力地维护了诚笃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公正竞赛的社会次序。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采纳了不同于德国的法令操控方法,是以行政操控为主,司法操控为辅的操控方法。即行政机关具有全面的权利,而司法机关在不正当竞赛的操控上,仅仅起一种辅佐的效果。在法令职责的规则上,也多以行政法令职责为主,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的规则相对较少。在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所规则的11种不正当竞赛行为中,除了侵略商业诺言和产品诺言的不正当竞赛没有规则行政职责外,其他10种不正当竞赛行为均规则了详细的行政职责,关于民事职责的规则,只要一个条文,而对冒充行为和商业
贿赂行为则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即在该法中并没有清晰、直接地规则刑事职责,而是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而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准则便是罪刑法定准则,如此规则,既不能加大对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赏罚力度,也难以习惯维护商场竞赛次序的需求。中、德、日三国尽管都一起运用民事职责、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一起构筑法令职责准则,但对这三种法令职责方法的详细运用存在许多差异。经过上述剖析,从中能够取得许多在立法及法令实践方面有利的启示,为加速完善我国竞赛法的
建造供给了可学习的经历。
二、从法令比较中得出的知道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赛法》归于经济法领域,不是行政法,其法令职责及承当方法应以民事职责为主。以行政职责表现对违法者的制裁作为首要维护方法,过分地杰出了行政强制的效果,相对人仅仅被动地承受处置,对受害者的维护也仅仅直接的,必然影响诚笃运营者和顾客反不正当的热心。当时,人们的商场经济法令意识较为淡漠、商业道德观念落后。在现行情况下,作为过渡性规则,可必定时期内侧重于行政职责,但这绝不是完善反不正当竞赛法职责准则的方向。这并不代表行政职责欠好,而是着重完善我国职责准则方向应以民事职责为主。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赛法》以行政为主、辅以民事、刑事职责,跟着我国竞赛法令的完善,应以民事职责为主,辅以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
三、我国竞赛法令职责准则的变革———强化和完善民事法令职责准则
现在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的施行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法令机关的主导下活跃打开的,对不正当竞赛行为采纳以行政处置为主,辅之于相应的民事制裁。跟着我王法制的齐备,将构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赛法两法并排的编制。因此,《反不正当竞赛法》首要应变行政处置为主为民事救助为主。关于政府部门的不正当竞赛行为的直接职责人员给予必要的民事处置,将其行为与个人利益严密联系起来。一起,除了规则不正当竞赛者承当产业性职责,还应当规则非产业性职责,比如消除影响、康复名誉、中止危害等,以扩展惩治不正当竞赛行为的影响规模,实在有用地全面维护受害者。其次,加大对不正当竞赛行为者的民事补偿处置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0条规则,不正当竞赛行为的民事补偿职责仅以被危害人的丢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而取得的赢利及因查询侵权人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为限。这种民事补偿同一般民事侵权补偿没有什么不同,不能充分调动人们反不正当竞赛的活跃性,也极易引起不正当竞赛行为者的投机心思,缺少满足的震慑力。对不正当竞赛行为的重罚是当时世界各国完善该法的遍及趋势,应当规则不管危害巨细,行为者一概要遭到赏罚性补偿的处置。再次,清晰规则详细不正当竞赛行为承当的民事职责。反不正当竞赛法是一种禁止性标准,首要经过对与自愿、公正、诚笃诺言等商业道德和常规相违反的行为的例举及处置而建立。假如缺少正面清晰规则不正当竞赛行为的民事职责,必然影响该法对商场竞
争行为的标准效果。
综上,鉴于各国的立法方法、立法的价值取向都不尽相同,我国的立法既没有现成的方法可搬,也没有固定的内容可循,有必要脚踏实地,从我国的国情动身,既不为那些条条框框所捆绑,也不为国外不符合本国国情的法令所左右。这样才干真实表现法令的意图和精力,完善竞赛法的法令职责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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