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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4:2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良武,男,34岁(1972年1月20日出世),汉族,出世地安徽省巢湖市,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同大镇北闸村第二十三乡民组;因涉嫌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于2006年3月10日被拘押,同年4月12日经本院同意被拘捕,现拘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解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武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良武及其辩解人侯海明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良武于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开利德国际服装批发商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出售明知是冒充的BOSS、POLO、鳄鱼、PRADA 、DUNHILL、TOMMYHILFIGER 、AQUASCUTUM 、Burberrys等品牌的服装。2006年3月10日被当场抓获,并在其出售服装的金开利德商场B区42号、117号、118号货摊,及其租借的西城区车公庄勾栏39号楼1单元地下4门内抄获很多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应的依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陈良武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良武的行为系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提请法院依法惩办。
被告人陈良武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陈良武的辩解人侯海明提出如下辩解定见:1、被告人陈良武系违法未遂;2、被告人陈良武预备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服装被抄获,没有给单位形成实践的丢失;3、被告人陈良武此次违法系初犯;4、被告人陈良武可以照实交待自己的罪过。主张对被告人陈良武减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良武于2006年3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开利德国际服装批发商场(以下简称金开利德服装商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出售明知是冒充的BOSS、POLO、鳄鱼、PRADA 、DUNHILL、TOMMYHILFIGER 、AQUASCUTUM 、Burberrys等品牌的服装。2006年3月10日被抄获,并在其租借的金开利德商场B区42号、117号、118号货摊,及其租借的本市西城区车公庄勾栏39号楼1单元地下4门内抄获很多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判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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