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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缺陷原因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8:26
取保候审制缺点原因剖析
(一)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矩规矩较为含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272条规矩:“人民检察院关于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议的,检查起诉部分报经检察长同意,能够延伸十五日。”法令和规矩都没有明确规矩一个半月的检查起诉期间是否只是针对违法嫌疑人被拘押的景象。所以许多实务界人士以为,《刑事诉讼法》对侦办拘押期限作了明确规矩,那么法令对检查起诉期间的规矩也应遵从侦办拘押才核算期限,违法嫌疑人未被拘押的侦办活动则没有期限约束的思路,在违法嫌疑人被拘押的情况下才有检查起诉期间的约束,假如其未被拘押,则能够不受一个半月的约束。别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56条规矩:“公安机关决议对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案子移交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后,关于需求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处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从头核算并奉告违法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议对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所以在案子移交检察机关检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对违法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就使用法令和规矩没有明确规矩未被拘押的取保候审案子不受最长六个半月检查起诉期间的约束,而依照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的期限来衡量检查起诉的期间。
(二)办案人员存在有罪推定的法律观念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即蕴涵西方国家无罪推定准则的思维现已引起立法界的重视,但在实践办案部分,传统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下构成的有罪推定思维依旧根深柢固,比方近几年来发作的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都与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思维有关。检察机关在检查起诉期间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取保候审的办法后,以为已然法令规矩检察机关能够随时传讯违法嫌疑人到案承受调查和讯问。而取保候审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了取得有限的人身自由权外,在其他方面依旧如推定有罪人相同,各种权利的保证一直处于不确认的状况。有罪推定思维促进检查人员打破六个半月的最长检查起诉期限,人为地延伸至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
(三)人权保证的认识不强
跟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呈现了违法率继续走高的问题,司法机关与一般民众关于赏罚违法的要求也普遍提高。2005年10月底,国家统计局安排进行的第五次全国大众安全感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关于违法违法活动的冲击力度,被调查人以为冲击“有力”的占42.5%;以为“不太有力”的占48%;以为“不力”的占9.5%,以为“不太有力”和“不力”的份额算计超越五成。可见,许多民众出于对本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对冲击违法的要求高于对保证人权的寻求。天然也就形成司法部分更重视赏罚违法的要求,而保证人权的意图往往被纸面化或许被忽视。在这种赏罚违法胜过保证人权的理念下,办案部分往往在不违反法令规矩的前提下,最大化地扩展各种办案期间,比方违法嫌疑人在检查起诉期间被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就使用法令规矩的含糊性,使检查期间延伸到十二个月,以利于其更好地追诉违法,但这种做法却忽视了违法嫌疑人人权的保证,也事实上拖长了整个案子的办结期限。
(四)对取保候审的了解不正确
少量办案人员以为,取保候审对违法嫌疑人不予关押,因而延迟办案期限不会存在很大问题。而笔者以为,取保候审尽管是一种非拘押性强制办法,但依旧是强制办法。《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矩:“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请求取保候审。”该条规矩赋予了被追诉人请求取保候审的权利,但在程序上却是一种批阅形式,由司法机关终究决议。与国外的保释准则比较,我国取保候审准则的性质是一项司法机关的权利准则,而保释准则的性质是一种被追诉人的权利准则,是被拘押人的一项法定的诉讼权利。由所以一种“权利”的定位,所以除了司法机关依职权决议取保候审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追诉人取保候审的请求是很难取得同意的。所以取保候审尽管是一种非拘押性强制办法,但依旧是一种强制办法,依旧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追诉违法的要求,在司法机关彻底决议取保候审的现状下,会形成用足取保候审期间办案的职权主义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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