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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1:30
【信息操控】论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法令操控
一、行政自在裁量权及其乱用的表现方法
行政自在裁量权是指在法令规定的规模内,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管理知识、办法和技术作出判别,决议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怎么作为的权利。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自在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利是法令赋予的,一起,它也是一项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应当挑选最恰当的方法实行其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自在裁量权是指行政自在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在法令、法规的规模内,挑选作为或不作为的自在权。
3、行政自在裁量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包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准司法行为、行政法令行为。但本文首要讨论的是行政法令行为即详细行政行为。
现在,乱用自在裁量权首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合理的意图;
2、过错的和不相干的原因;
3、过错的法令或事实根据;
4、遗忘了其它有关事项;5、不作为或延迟;6、背离了既定的判例和习气,当然这或许并未包括一切的状况,但已经有满足的理由让咱们去对自在裁量施加必要的操控了。
二、行政自在裁量权乱用的法令操控
(一)经过立法操控
在立法上,能够经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操控行政自在裁量权:
榜首、加强立法解说,标准笼统行政行为。人大和常委会应加强立法解说,行政立法部分应标准笼统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尽量削减裁量空间,使标准愈加确认。
第二、加强程序立法,完善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刻和空间上的表现方法,即指行政行为所遵从的方法、进程、次序及时限的总和。经进程序的揭露和公平准则,立法标准恰当的程序,对行使自在裁量权的根据、资讯、条件、进程、决议意向、成果予以揭露,对触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会集的权利范畴予以揭露,而使权利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两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而使方法的相等促进本质相等的发育。《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被视为重视程序的杰出开端。
第三、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全面检查详细行政行为。首要应当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司法检查的规模。首要原因在于:1、笼统行政行为量上剧增,自在度过大的违法问题日趋严峻;2、笼统行政行为质上的特殊性,导致诉讼外途径很难处理违法问题;3、笼统行政行为一旦被乱用,它在大规模内屡次适用,比详细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其次,应当将详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归入司法检查的规模。关于详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检查问题,对立的原因有: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即为不合法,合理性标准并无含义,且合理问题仅仅破例;或许会导致司法权替代行政自在裁量权,而司法的自在裁量权仍然或许被乱用。本文以为,行政的自在裁量权乱用本质确是违反立法精力,但它依托合法文字外衣是不容躲避的,正是在这个含义上,在咱们这个奉法的社会里它成为真实的行政权中心,并且不分时空位存在,因而别离出合理这样一个概念肯定必要;但不能借此躲避检查,由于司法的程序与行政不能混为一谈,公平是其生命地点,司法的力气比之行政实在是微乎其微。
(二)经过司法操控
1、司法操控的要点
在立法还没有扩展司法检查规模的状况下,应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操控:
(1)加强对行政机关乱用职权的司法检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断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并能够断定被告从头做出详细行政行为:5、乱用职权的。
(2)加强对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职责的司法检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被告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职责的,断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行。
(3)加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检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断定改变。
2、司法操控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详细标准
(1)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契合法令意图。任何法令的拟定都是根据必定的社会需求,为了到达必定的社会意图,而法令者违反立法意图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
(2)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契合法条原意。对不确认的法令概念作恣意扩展或缩小的解说、对不确认法令概念解说的前后不一致,或许对不确认法令概念的解说违反已有的标准性行政文件对此概念所作政策性的解说,都归于对不确认法令概念解说的严峻失当。而依此解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
(3)详细行政行为是否根据合理和恰当考虑。不正确的动机大多导致不合理的成果。行政行为的施行有必要契合法令授权的要求,而不能以履行法令的名义,将自己的片面毅力乃至个人的成见、轻视、好恶等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更不能以权谋私、歹意报复;对每个行政行为而言都有其共同的相关要素应予考虑并扫除不相关要素。因而,根据不合理和不恰当考虑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可认定为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
(4)详细行政行为是否与曾经的事例相违反。详细的断定标准为:相同状况是否相等对待;是否契合份额准则,责罚适当;是否前后一致。
(5)是否乱用程序。详细断定标准可分为两种状况:一是有法定的程序而成心不合理的延迟,或许以不合理的方法、进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二是没有法定程序而成心不发动程序、延迟和设置障碍等。
(6)是否不行使或忘掉行使自在裁量权。详细的断定标准是可并处可单处的,不分情节轻重一概并处。
(三)经过行政机关内部操控
行政机关加强内部操控,是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法令操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的内部操控措施有:
1、拟定详细行政行为的裁量标准
拟定详细行政行为的裁量标准是加强内部操控的最首要的手法,经过量化行政处罚等详细行政行为,使法令人员在实践法令进程中有章可循,能有用的标准行政机关的自在裁量权。我市环保局于2001年就拟定了《环境保护执罚作业暂行规定》,对环境法令进程中常见的13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拟定了量罚标准,并在实践运转进程中对操控行政自在裁量权起到了杰出的作用。本年我市已经在 等局进行自在裁量权量化作业的试点,时机成熟后将在全市推行。
2、合理分工
对权利运转进行合理分工,对权利与利益进行别离,能够有用阻挠部分权利利益化和利益法制化,去除追求部分利益不合理动机的“租因”,其间是查办别离准则便是权利的一种分工。
3、职责追查
离开了职责行政的准则,合法性准则、合理性准则将失掉存在的根底,也失支了判别合法、合理的含义,经过拟定严厉的职责追查准则,能够促进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更好用好权利。其首要的追查准则能够是首长负责制和法令人员的法令职责制等。
4、测验“行政判例”准则
现在,现行法令中“判例”尽管不具备合法位置,但为防止不一致的裁量,在必定规模和程度内一致行政自在裁量权,防止呈现太多的时刻和区域差异,乃至是同一时刻和地域的个案不同,行政机关经过本身收集、总结、归类、汇编,构成必定规模的“判例”准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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