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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执行的哪些事务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0:49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当的职责决议了他不得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履行合伙业务,这是为维护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权益而所做的规则,法令对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履行合伙业务的行为做了清晰的规则,下面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有关内容。
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履行合伙业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业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履行合伙业务:
(一)参加决议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加挑选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业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报告;
(五)对触及本身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账簿等财政材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遭到损害时,向有职责的合伙人建议权力或许提起诉讼;
(七)履行业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催促其行使权力或许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供给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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