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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6:33
不合法占有是合同合欺诈罪的欺诈办法之一。那么,我国相关法令法规是怎么规矩合同欺诈罪中不合法占有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有关合同欺诈罪中不合法占有的确认的相关内容。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底子案情
2006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与韩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将其坐落余姚市城东新区万丰苑15幢103室的房产以34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韩某。合同签定后,被告人杨某从韩某处拿去购房款人民币288000元,将房子钥匙及购房原始发票交给韩某,并口头约好余款60000元待房产过户后付清。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杨某因债款所逼,遂发作再次出卖上述房产骗得金钱的犯意,然后选用宣称购房原始发票已丢失等欺诈手法,从地点村领取了其户下的万丰苑15幢103室的房产证一本,一起更换了该房子的门锁。同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与陈某签定了一份“房子买卖协议书”,约好“将上述房子出售给陈某,房子价格为人民币300000元,款于同日一次性付清。”后两边口头约好房子价格变更为200000元。之后,被告人杨某在仅获得陈某给付的人民币75000元的状况下,与陈某一起在本市办证中心处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同年11月11日韩某向余姚市公安局报警而案发,被告人杨某于同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捕获。韩某付出的288000元购房款已被被告人杨某用于个人赌博、偿还赌债及个人浪费。
2007年4月30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断定确认被告人杨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隐秘房子已被出卖的现实,又就同一标的物运用前房子买卖合同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欺诈数额特别巨大不妥,应予纠正。
二、不合定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会集在于合同欺诈罪中不合法占有成心的确认以及不合法占有成心发作时刻的确认上,环绕这两个问题有以下不合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杨某把同一处房产卖出两次,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十分遍及,归于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案子来处理,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杨某就同一处房产与韩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并收取了韩某的大部分购房款,却选用延迟、换锁等手法隐秘的将该处房产又卖给了好心第三人陈某并处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此刻杨某理应将收取的韩某的购房款返还,但杨某已将韩某的购房款浪费殆尽,收取的陈某的购房款也用于还账等个人消费,底子没有返还的意思,因而杨某片面上不合法占有韩某的购房款的成心十分显着,被告人杨某骗得了被害人韩某的购房款28万余元,欺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罪,理由与第二种定见相似,不同的是,以为杨某欺诈的目标是第三人陈某,骗得的购房款数额为7万余元,因而,杨某欺诈数额巨大,而非特别巨大。
三、法理剖析
(一)合同欺诈违法与一般合同纠纷的差异
“一房二卖”的行为在商场买卖过程中常常发作,咱们遍及以为,该行为仅仅是实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归于单纯的合同纠纷。一般很难将其与合同欺诈违法联系起来,其实不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已成常发态势。差异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与一般合同纠纷的要害点就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为行使权力和实行责任所发作的争议。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有许多相似之处:榜首,两者都发作于民事往来过程中,都以合同为主要特征;第二,在合同签定之后,合同都没有实行或未彻底实行;第三,两者都体现为由虚拟施行或隐秘本相的行为,即存在欺诈。尽管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也有实质的差异。差异的要害在于是否有不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用合同所规矩的权力而不实行合同责任,底子没有实行合同的意思。所以,不合法一切或占有对方当事人的钱物是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人的意图,其欺诈行为就是在不合法占有或一切的意图分配下施行的。而合同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准则上签定合同,并期望经过合同实行,互惠互利,完成合理的经济意图,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赚取合法赢利。故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有成心骗得和不合法一切、占有的意图和动机。
依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2条规矩,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
(1)明知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许有用的担保,采纳下列欺诈手法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资产数额较大并构成较大丢失的:①虚拟主体;②冒用别人名义;③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许其他证明文件的;④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能完成的收据或许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⑤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务文书等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⑥运用其他欺诈手法使对方交给款、物的。
(2)合同签定后带着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逃跑的;
(3)浪费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藏匿合同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定后,以付出部分货款,开端实行合同为钓饵,骗得悉数货品后,在合同规矩的期限内或许两边另行约好的付款期限内,无合理理由拒不付出其他货款的。
别的,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所确认的规矩,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既要防止单纯依据丢失成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依据案子详细状况详细剖析。在处理详细案子的时分,关于有依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因不具有签定合同的主体条件而采纳了欺诈手法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案发时有或许实行合同约好责任,或能够偿还有关款物,或许案发时不能偿还对方当事人的款物是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如运营不善、商场危险等,不能以合同欺诈罪科罪处分。
在本案中,杨某在与韩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还未处理房子过户挂号时,又将该房子转卖给了陈某并处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将房子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在这种状况下,好心第三人获得房子的一切权,而卖主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要承当违约责任,即交还购房款补偿其它丢失。而本案中的杨某,一房二卖的行为并非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不合法占有韩某的资产。杨某在与韩某签定房子买卖协议后,又对韩某隐秘现实本相,反而将房子以较低的价格卖与陈某,而本应承当违约责任返还的购房款也早已被韩某赌博浪费殆尽。因而,依据《解说》的规矩,杨某的行为应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构成了合同欺诈罪。
(二)不合法占有的成心构成于合同签定之时,仍是之前,抑或构成于签定合同之后
关于合同欺诈罪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构成时刻,存在不同的知道。有人以为,本罪的成心只能发作在签定合一起或之前。假如行为人签定合一起并无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也无任何欺诈行为,则合同是有用的。此刻,行为人依有用合同获得相对人资产实际上是依合同而享有的权力,其获得资产为合法占有,行为人是不或许发作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假如说有成心,那么它或是民法上不实行债的成心,或是侵占罪的成心,而不或许是欺诈的成心,因而不会构成合同欺诈罪。[1]咱们以为,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构成时刻局限于合同签定前或许合同签定时,是十分片面的。首要,就刑法第224条的规矩来看,清晰了合同欺诈违法发作“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就是说,既能够发作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也能够发作在实行合同的场合。人为约束合同欺诈的片面成心只能发作在签定合同前或许签定合一起,排挤实行合一起的欺诈,是缺少法令依据的;其次,行为人签定合一起尽管没有不合法占有意图,但在合同签定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实行,然后发作欺诈成心。行为人为了到达并吞对方产业的意图,采纳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手法欺诈对方,这彻底符合合同欺诈罪的主客观特征,没有理由约束行为人的片面意图只能是发作在签定合同前或签定合一起。
合同签定之前在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成心的分配下,施行欺诈别人资产的行为,行为人的性质比较简单确认。但在合同签定之后,合同的实行过程中发作不合法占有成心的景象,对行为性质的确认却常有争议,如前面所论说到的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的差异。在合法获得别人为实行合同而交给的资产今后,不实行相应的合同责任,别人对行为人享有的是相应的合同债务,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应做详细剖析:首要,行为人在获得对方资产今后,将该资产用于出产、运营或许其他合理用处的,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法实行自己的合同责任。此刻,不论怎么都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其次,行为人获得对方当事人的款物今后,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但出于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拒不实行合同。对这种状况也不能混为一谈,也要详细剖析:(1)对方当事人能够经过救助手法完成自己债务的,宜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不构成合同欺诈罪。由于这种状况下,行为人先行获得别人资产是合法的,即便行为人片面上发作了不合法占有意图,但客观上,行为人没有活跃的占有行为,对方仍能够经过私力救助的途径取回自己的资产。(2)行为人在获得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后,活跃施行了使别人债务永久灭失无法完成的行为,应确以为合同欺诈。在此种状况下,行为人不是单纯地不实行合同责任,而是施行了使对方当事人债务不能完成的行为。行为人获得对方当事人资产后,在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分配下,采纳种种手法彻底扫除权力人债务的完成,与直接占有别人资产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异。[2]
本案中的杨某,在与韩某签定购房协议并获得部分购房款后,发作不合法占有该购房款的成心,遂采纳种种欺诈手法,将房子又卖给第三人陈某并处理了过户手续,而杨某从韩某处获得的购房款也被其浪费豪赌一空,使韩某的债务永久灭失无法完成。在这里,咱们能够清晰的是杨某欺诈的目标是从前与之签定合同的韩某,而非之后的陈某。
(三)杨某欺诈的目标是韩某仍是陈某
关于杨某欺诈的目标问题,也即杨某欺诈的数额是巨大仍是特别巨大的问题,咱们能够用民法上的物权准则来予以剖析。物权破除债务是物权优先效能的体现之一,它是指就债务的特定标的物建立物权时,该物权可根据其优先效能破除债务,使已建立的债务归于消除。在这种状况下,债务人不能恳求物权人交给原债的标的物,只能恳求原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3]本案中的杨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与具有彻底民事才能的第三人陈某,经过合同的办法获得法令答应自在活动的产业——房子,而且处理了不动产过户挂号手续,何况也无依据证明第三人陈某在获得房子时是出于歹意(即知道该房子现已卖给了韩某,仅仅还未处理搬运挂号),因而,该第三人陈某获得该房子的一切权。此刻,韩某只能恳求杨某承当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并补偿丢失。因而,咱们以为本案中的杨某不合法占有的是韩某的购房款,而非第三人陈某的购房款,因而,杨某合同欺诈的资产数额是特别巨大,而非巨大。
综上,咱们以为,杨某在签定合同之前、之时并无不合法占有的成心,但合同欺诈罪并没有限制其片面成心有必要发作于合同签定之前或之时,即合同欺诈的成心也能够发作于合同签定之后,结合民法上的物权优先准则,能够断定杨某合同欺诈的目标是韩某,因而,杨某合同欺诈的数额是特别巨大,而不合法院断定确认的巨大。
信任咱们从上文现已找到有关合同欺诈罪的答案了吧。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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