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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是否可以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7:22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企业的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构成的费用或许产业,不得扣除或许核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八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不答应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开销项目,均不答应计入研讨开发费用。
依据上述文件规则,一起从A107014《研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11列“减:作为不交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制的部分”填写阐明看出,不交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制的部分不答应加计扣除。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必定进行判别,尽量利益最大化。
【例】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则,契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1]100号)规则获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制和扩大再生产并独自进行核算,能够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交税收入,一起“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制和扩大再生产”的开销也不能税前扣除,但“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制和扩大再生产”的开销,从用途来看,大部分归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制费规模,如此就不能在税前加计扣除,所以企业要进行衡量,是否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交税收入。
假如不作为不交税收入,主张企业考虑以不能满意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则“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这一条件为由而不能享用“不交税收入”,不主张抛弃“不交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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