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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娜与吴三妮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4:13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娜,女,1999年阴历11月4日出世。
法定代理人周绞娥,又叫周交娥,女,1965年10月26日生。
托付代理人牛砖营,郏县王集乡法令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三妮,女,1919年7月15日生。
托付代理人吴付乐,男,1941年11月1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安,男,1940年1月22日生。
上诉人张瑞娜与被上诉人吴三妮、张志安遗言承继胶葛一案,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郏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定,张瑞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交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1日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确认:原告张瑞娜系被告吴三妮之孙女,系被告张志安之侄女。吴三妮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张××,次子张丙志均己逝世,吴三妮跟从三子张志安日子(张志安未婚)。张丙志生前与前妻生育二女一子,儿子张××随张丙志日子。十几年前家中建北屋瓦房三间,由张丙志之子××张成婚寓居至逝世。张丙志与原告之母周绞娥于1998年阴历11月同居日子,1999年阴历11月4日生育女儿张瑞娜,后两边外出务工6年,回来后便一向寓居在这三间房子中,并建有东屋石棉瓦房一间,南屋石棉瓦大门两间。2008年阴历1月28日,张丙志因患病写下遗言一份,其内容为:“我身后,女儿小、无人管 我的这三间房子和两个人的土地归女儿张瑞娜一切,任何人不能侵占,特立此据。立据人:张丙志(印章)证人周绞娥 张××2008年阴历正月28日”。2008年阴历2月12日张丙志因病逝世,不久周绞娥带原告张瑞娜脱离家中,二被告以原告脱离为由,将大门及三间房子门锁替换,不答应原告寓居,为此两边发作胶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承继其父所留遗产瓦房三间。诉讼中,两边陈说共同,所缔造的北屋瓦房三间未处理房子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之母周绞娥称与张丙志同居前,该三间房子由张丙志出资缔造,同居后尽管分居未触及该房子,但房子应归于张丙志的产业。对此被告吴三妮则称:三间房子是和三子张志安出资给张丙志之子张军伟所缔造,张丙志未出资,答应他寓居,但咱们没有分居,该三间房子不归于张丙志的产业。
原审以为:遗言是指被承继人生前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个人产业进行预先处置,并在逝世时发作法令效力的行为。公民有权经过立遗言的方法处置个人产业,但无权经过立遗言的方式处置别人的产业。本案中,原告建议权力,虽供给有其父张丙志的遗言一份,但遗言中所触及的三间房子是否归于张丙志的个人产业,诉讼中两边均未供给对家庭产业析产的相关依据,而张丙志生前虽在该房子寓居却没有处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也未供给有用依据证明该房子归于张丙志的个人则产,现被告又提出异议,故该三间瓦房的产权无法确认。原告的建议不符合遗言承继的规则,对原告的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定:驳回原告张瑞娜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瑞娜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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