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23:34关于做好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有关作业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处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将于2002年9月1日施行。为保证《法令》的顺畅遵循、施行,我部于2002年4月5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分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法令》,体会精神实质,依法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两边的合法权益。
现在,《法令》施行在即,要做好《法令》与《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的联接和平稳过渡作业,保证《法令》的顺畅遵循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要继续依照《告诉》要求,加强《法令》的学习和训练作业。采纳分层训练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别离训练卫生行政处理人员、医疗机构处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训练作业抓住、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精确了解并掌握《法令》。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分要从保护医患两边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稳的全局动身,活跃采纳有用办法,切实做好有关《法令》遵循施行的各项准备作业。在没有树立医学会的设区的市(区域、自治州),要赶快组成医学会,并按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分挂号注册。对编制缺乏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分要协助和支撑医学会向编制部分请求编制,向计委、财务等部分请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收费立项和发动经费。催促医学会树立健全作业制度,赶快树立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专家库;对医学会作业人员和专家库成员进行《法令》及卫生处理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的训练。
三、各级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对已受理但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医疗事故或事情,要赶快完结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当地卫生行政部分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及时结案。
为使医学会了解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作业程序,做好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交代作业,各级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时,能够约请医学会的分担人员列席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会。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已受理但没有进行判定或当事人对判定结论不服的, 9月1日后可按下列准则处理:
(一)县(市、市辖区)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已受理但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或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但当事人对判定结论不服的,按《法令》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分移送担任初次判定的当地医学会安排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二)设区的市(区域、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已受理但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按《法令》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分移送担任初次判定当地医学会安排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对设区的市(区域、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不服的,按《法令》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分移送担任再次判定的当地医学会安排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已受理但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按《法令》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分移送担任再次判定的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不服的,卫生行政部分不再移送,能够奉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各级当地卫生行政部分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处理,保证医疗安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防备为主”的思维,拟定防备、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防备医疗事故的发作。
五、要进一步加强同新闻单位等有关部分的交流,加强正面宣扬,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保证9月1日《法令》的顺畅施行发明杰出的社会舆论气氛。
二OO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