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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2:57
枪支在我国是禁用品,一般的公民是不能够持有的,假如不合法持有枪支就会构成犯罪,这些在我国司法解说中是有清晰的规则的。那么不合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解说有哪些?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第一条个人或许单位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设备的;
(六)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出产爆破物品资历的单位不按照规则的种类制作,或许具有出售、运用爆破物品资历的单位超越限额生意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许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许导火线、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屡次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弹药、爆破物的;
(九)虽未到达上述最低数量规范,但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生意枪支、弹药、爆破物的,以生意枪支、弹药、爆破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破物的数量到达本解说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破设备,损害严峻的;
(四)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不合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不合法持有、私藏的弹药形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不合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严峻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第2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是指不符合装备、装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背枪支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则,私行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
第四条[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背枪支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不合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不合法持有、私藏的弹药形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是指不符合装备、装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私行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装备、装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装备、装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躲藏所装备、装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听讼小编提醒您,在我国,只要差人、武士等特别工作的人才能够持有枪支,一般的公民是不能够持有枪支的。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令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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