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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7:48
有期徒刑是掠夺违法分子必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惩罚办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前先行拘押的,拘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履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施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挚悔改或建功体现的,能够弛刑;契合必定条件的,也能够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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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则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在监狱或许其他履行场所履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二年履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延期履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
第四十九条 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没有故意违法,二年期满今后,减为无期徒刑;假如确有严重建功体现,二年期满今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故意违法,查验事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履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延期履行期满之日起核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依据违法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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