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3:15
核心内容:职工的试用期能够延伸吗?《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
问:某公司有试用职工没有经过试用期调查,但公司现在又没有条件再换人试用。从法令上讲,公司能延伸该职工的试用期吗?假如能延伸,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和注意事项呢?
答:《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一起,第二款还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司法实践中,关于延伸试用期的问题,假如是超越了法定的最长期限,当然是违法的,但假如在最长试用期期限内延伸是否合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以为只需两边协商一致便能够对试用期进行改变,但咱们以为,从法令的具体规则来讲,即便两边协商一致,延伸试用期依然存在违法的危险。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延伸试用期实际上是在做加法,如上文所述,即便是在法定期限内,也是存在危险的。但假如变加法为减法,一开始用人单位就依照法定的最长期限约好试用期。这样关于体现优异的职工,用人单位能够经过提早转正的方法来缩短试用期,而关于不适合提早转正的职工来说,不能转正实际上也就变相地延伸了原先较短试用期的意图。
问:某公司有试用职工没有经过试用期调查,但公司现在又没有条件再换人试用。从法令上讲,公司能延伸该职工的试用期吗?假如能延伸,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和注意事项呢?
答:《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一起,第二款还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司法实践中,关于延伸试用期的问题,假如是超越了法定的最长期限,当然是违法的,但假如在最长试用期期限内延伸是否合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以为只需两边协商一致便能够对试用期进行改变,但咱们以为,从法令的具体规则来讲,即便两边协商一致,延伸试用期依然存在违法的危险。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延伸试用期实际上是在做加法,如上文所述,即便是在法定期限内,也是存在危险的。但假如变加法为减法,一开始用人单位就依照法定的最长期限约好试用期。这样关于体现优异的职工,用人单位能够经过提早转正的方法来缩短试用期,而关于不适合提早转正的职工来说,不能转正实际上也就变相地延伸了原先较短试用期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