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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21:33
【案情】
被告人钱某出于电野猪出售以获利的意图,在树林周边私设电网。某日,朱某和儿子小朱及其朋友三人打猎通过此处,不小心触到电网,致朱某逝世,小朱受伤。
无疑,钱某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朱某的妻子、儿子和岳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除了正常的逝世补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补偿项目外,还有一项便是朱某岳母的“被抚育人日子费”。原因是朱某爸爸妈妈早逝,其岳母便与朱某家人一起日子,且朱某与妻子在婚前曾约好,婚后要一起承当抚育岳母的责任。就此,朱某地点的村委会还出具了一份“状况阐明”,以证明朱某的状况事实。
【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朱某在生前实践抚育了岳母,朱某的逝世对其岳母的日子造成了困难,从丢失添补的公正准则动身,应当支撑朱某岳母诉请的“被抚育人日子费”。
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朱某不是其岳母的法定奉养人,且其岳母还有其他子女健在,所以朱某岳母诉请的“被抚育人日子费”不该支撑。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8条第2款规则,“被抚育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育责任的未成年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育人还有其他抚育人的,补偿责任人只补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担负的部分。”可见,司法解说指向的“被抚育人”是受害人生前依法应当承当抚育责任的人。哪么,朱某岳母能否成为朱某的“被抚育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则,“爸爸妈妈有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成年子女有奉养搀扶爸爸妈妈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2、3款进一步规则,“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可见,奉养爸爸妈妈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责任。在朱某岳母仍有子女健在的状况下,应由其子女即朱某妻子尽奉养责任。尽管朱某生前与妻子一起奉养了岳母,这是中华传统家庭品德规范所倡议的,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值得宏扬。但这仅是品德层面上的责任,并不是一项法定的责任。何况,女婿逝世,依然有女儿奉养照顾,白叟的日子并非没有着落。所以,朱某岳母诉请的“被抚育人日子费”不该支撑。
当然,实践日子中也的确存在爱人一方在另一方逝世的状况下,依然奉养着对方的爸爸妈妈,这种状况若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则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次序继承人。”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能够等同于白叟的子女,享有等同于子女的权力责任,相应的白叟也能够等同于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爸爸妈妈,享有等同于爸爸妈妈的权力责任。在这种状况下,若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因故身亡,白叟因而损失了日子来源,则完全能够向加害方建议“被抚育人日子费”,以保证根本的生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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