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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集体土地使用证》发放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7:51

沪土(1987)郊字第86号
第一条 为了爱惜和合理运用土地,实在维护犁地,加强对本市土地的处理,建立健全团体土地运用权的挂号、发证准则,保证团体土地运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的有关规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则归于国家所有以外,归于团体所有。
依法运用团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则时刻内向所在地的县土地处理局请求,处理土地申报手续,由县人民政府挂号造册,审阅后发给《上海市××县团体土地运用证》以下简称《团体土地运用证》,承认运用权。 
第三条 持有《团体土地运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对运用证规则范围内的土地,有合法的运用权,并受法律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 
第四条 承认单位或个人团体土地运用权的根据是: 
(一)持有土地权属证件、赞同用地文件者; 
(二)虽因故无法供给土地权属证件,但申报状况与现实相符者; 
(三)单位沿用接收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用地并有合法证明文件者; 
(四)由县级以上土地处理部门核定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 
第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暂缓或不予发放《团体土地运用证》: 
(一)未经赞同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赞同不合法占用土地的; 
(二)逾越赞同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三)无权赞同运用土地而不合法赞同占用土地的,逾越赞同权限不合法赞同占用土地的; 
  (四)生意、租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的; 
(五)用地单位已吊销或搬迁的; 
(六)未经原赞同机关赞同接连两年未运用土地的; 
(七)不按赞同用处运用土地的; 
(八)影响城乡规划、环境维护和消防、交通安全的; 
(九)土地运用权属有争议的; 
(十)土地处理部门在审阅中以为暂时不能发证的。 
第六条 城镇村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运用的团体土地,其《团体土地运用证》的发放,按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113号文《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运用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七条 经赞同暂时运用团体土地包含专业户、个别经商等经赞同运用团体的土地,可核发《上海市土地暂时运用证》。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团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团体经济组织一起出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由农业团体经济组依照协议将土地的运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运用团体所有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仍属农人团体所有,可发给《团体土地运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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