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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进行司法补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8:07
一、路途交通安全法适用中提出的问题和典型事例
路途交通安全法于本年5月1日收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无差错职责的评论越来越剧烈,评论的焦点会集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矩上,即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矩。因为这个规矩触及到了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在评论中各种观念剧烈磕碰。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矩的内容是:“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方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该条的第二款还规矩:“交通事故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这儿规矩的便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无差错职责,即为了更好地维护非机动车驾驭人和行人的合法权益,路途交通安全法改变了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矩的差错推定准则的归责准则,改为在这种场适宜用无差错职责准则,表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心。
笔者以为,原本的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中尽管规矩的是差错推定准则,对受害人好像没有进行很好的人文关心,可是,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四十四条规矩机动车驾驭人没有差错,可是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应当负全责的情况下,也应当承当百分之十经济丢失的职责,现实上现已很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路途交通安全法现在的规矩强加给了机动车一方过于苛刻的职责,形成了机动车全部人和驾驭人一方的惊惧,并且呈现了放纵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添加路途交通中的风险要素,不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成果,发作很大的消沉效果。试举一列阐明。
2004年6月4日,被告张某驾驭租借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邻近由北往南行进。毋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进入机动车道,自行车前轮撞到张某驾驭的夏利租借车右前部,毋某被撞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至邻近医院抢救无效逝世。朝阳区交通支队出具职责承认书,承认毋某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形成危害,应负悉数职责。受害人近亲属在得知路途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矩之后,以为依照这个规矩租借车一方应当负全责,故将该租借汽车公司和张某一起诉至法院,恳求补偿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日子补助费等合计37万多元人民币,其间包含精力危害抚慰金2万元。
在司法中,应当精确了解路途交通安全法规矩的无差错职责,在怎么和谐受害人与机动车驾驭人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维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方面,很好地适用法令,否则的话,将会形成严峻的社会成果。对此,法官负有重要的职责。其间最首要的处理方法,便是在审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案子中,坚持差错相抵准则,以调整和弥补该条规矩的消沉效果。
二、无差错职责也应当适用差错相抵准则
在侵权行为法中,在无差错职责准则的调整规模内,是不是也适用差错相抵准则,从前有过评论。一部分人以为,在无差错职责准则归责的规模内,不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因为无差错职责准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不问行为人的差错,那么对受害人的差错也不应当进行差错相抵。另一部分人以为,差错相抵准则是危害补偿职责的一般调整准则,是在全部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差错是形成自己危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差错行为引起的危害责令行为人承当,不仅是不公正的,并且也违背社会正义。通过评论,后一种定见成为通说,并成为司法实践所遵从的根本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矩差错相抵准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只适用于差错职责准则和差错推定准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规模,这就意味着全部的侵权行为案子都适用差错相抵准则。
关于本案怎么适用法令,咱们能够以为,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矩违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差错相抵的规矩,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矩适用法令。因而,人民法院面临路途交通安全法这一规矩现已正式收效的局势,既要尊重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矩,一起,也要运用侵权行为法的根本规矩,其间包含差错相抵准则的规矩,对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无差错职责进行必要的司法调整和弥补,以处理现行法令规矩中的不公正要素。
现实上,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矩中,现已包含了差错相抵准则的内容。在这一规矩中,关于减轻和革除机动车一方的职责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差错职责的原本意义,即危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行人一方成心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另一方面便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方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这便是差错相抵准则的内容。
三、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行人职责中差错相抵的实施
(一)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与有差错的构成
差错相抵实施的条件是与有差错。在曩昔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与有差错的称谓是混合差错。混合差错是前苏联民法理论中的概念,这个概念无法归纳无差错职责准则下的差错相抵,因而才选用大陆法系民法的与有差错概念,更为稳当。
与有差错的构成,便是在侵权行为人一方的行为现已构成侵权职责基础上,受害人一方关于危害成果的发作或许扩展也有差错。构成与有差错,其成果便是差错相抵。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就构成受害人与有差错,应当实施差错相抵,将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差错折抵机动车一方的职责,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就会使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职责承认更为公正。
(二)进行两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比较
差错相抵的实施,一是差错比较,二是原因力比较。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差错相抵中,因为这种职责实施的是无差错职责,对加害人一方即机动车一方不问差错,无法进行差错比较,因而只能够进行原因力比较,以此承认两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当的职责。 一、路途交通安全法适用中提出的问题和典型事例 路途交通安全法于本年5月1日收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无差错职责的评论越来越剧烈,评论的焦点会集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矩上,即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矩。因为这个规
例如,两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持平的,应当承当平等职责;机动车一方的原因力超越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当首要职责,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一方应当承当非必须职责;反之则相反。这样就完成了“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方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的规矩精力。
(三)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不具有原因力的“优者风险担负”
现在的问题是,在原因力比较中,许多情况并不是两边的行为都具有原因力,而是只要原告一方的行为具有原因力,因而就形成了在原因力比较中,只要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行为具有原因力,而机动车一方没有原因力的情况。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矩的正是这种景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剖析,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在形成危害的时分,在片面上终究是具有成心仍是差错。假设非机动车驾驭人一方或许行人具有差错,则实施差错相抵,机动车一方只承当非必须职责。至于终究应当承当多少职责,笔者以为能够参阅原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对方人员逝世或许重伤,机动车一方无差错,应当分管百分之十的经济丢失”的规矩精力,承当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这样做,是路途交通事故职责承认中“优者风险担负”规矩的适用,便是在交通事故职责中,机动功能和逃避能力强的一方应当多承当职责的规矩。这个规矩表现的便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为关心,是一个适宜的做法。回到前述事例中去,责令被告张某承当百分之十的职责,应该是比较适宜的,也能够得到大众的支撑和认可。
(四)实施差错相抵为法官职权主义
在实施差错相抵的时分,各国立法遍及规矩为法官职权主义,即在审理侵权危害补偿案子中,法官承认受害人有差错,即可依职权径行实施差错相抵,减轻加害人的补偿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尽管没有明文规矩为职权主义,可是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均确以为法官职权主义。因而,在审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的危害补偿案子时,法官承认机动车驾驭人或许行人与有差错,就径行实施差错相抵,减轻机动车一方的危害补偿职责。
这也触及到当事人举证职责的问题。已然实施法官职权主义,那么并非一定要举证职责倒置,必须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可是,假设加害人不予举证,那么,法官很难发现和承认受害人差错。因而,能够依照“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由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差错建议承当举证职责。除此之外,假设法官在审理中依据案子现实,能够承认受害人差错的,也能够直接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例如本案,交通管理部门现已承认非机动车驾驭人毋某具有差错,应负全责,那么,法官就能够在机动车一方不举证的情况下,直接承认原告有差错,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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