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离婚诉讼代理都有哪些规定以及制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21:03

署理的规则
托付诉讼署理人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署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案子的当事人托付了诉讼署理人代为出庭施行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自己能够不必亲身出庭参与诉讼。这是当事人托付诉讼署理人原因之一,也是法律上承认民事诉讼署理准则的原因之一。
可是,鉴于离婚诉讼直接触及当事人人身联系,具有与其他一般案子不同的特色,那么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也天然有特别规则。比方,调停是处理离婚案子的法定程序。审理离婚案子的中心问题是承认两边是否现已具有免除的条件。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判别是否应当离婚的唯一标准是两边爱情是否完全决裂。可是“夫妻爱情”改变奇妙,两边爱情是否完全决裂,以及有无和洽的或许,决裂与否的现实,和洽是否有望等,不是托付诉讼署理人所能表达和决议的。即使是有特别授权的托付诉讼署理人也不能对“离与不离”问题表态。
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任何人都不能替代当事人做出决议。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子当事人有托付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以便审判人员正确判别青红皂白,也便于审判人员进行调停作业,看是否有和洽的或许。就算不能表达毅力的当事人无法出庭,那么其法定诉讼署理人也应当出庭。当事人确因特别情况无法出庭的,比方当事人出国在外、身患沉痾、在特别岗位等等,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写明自己对婚姻联系、和等问题的定见。该条规则,既是对离婚案子诉讼署理权的一种约束,也表现了法院一向的对处理离婚案子的稳重情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别情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