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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的该如何判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23:03
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许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付出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许形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施行前款规则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许数额到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景象。 明知是别人不合法操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控权加以使用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程序、东西,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则的“专门用于侵入、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东西”:
(一)具有避开或许打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许逾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用的;
(二)具有避开或许打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许逾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施行操控的功用的;
(三)其他专门规划用于侵入、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东西。
第三条 供给侵入、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东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供给可以用于不合法获取付出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东西五人次以上的;
(二)供给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东西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别人施行不合法获取付出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供给程序、东西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别人施行第(三)项以外的侵入、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供给程序、东西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许形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施行前款规则行为,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供给侵入、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东西“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许数额到达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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