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及其发展趋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6:53
跟着世界商事联系的开展,世界商事争议很多发作,客观上需求相应的争议处理机制。世界商事裁定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而遭到世界社会的遍及欢迎,成为处理世界商事争议的一种卓有成效的手法。可是,世界商事裁定活动不能彻底脱离国家的司法干涉和操控,这是司法终究处理准则的表现。世界商事裁定判决的吊销作为一项司法监督裁定行为,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规则和选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比方有关判决吊销理由的不一致,比较紊乱。所谓判决的吊销理由,即当事人请求吊销判决及法院承受请求并处理吊销判决事宜的条件和根据。吊销判决的理由以及理由的建立与否,直接联系到判决的有用与否,然后影响到当事人权力义务联系能否完成。因而,研讨判决的吊销理由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本文首要结合1958年《供认与履行外国裁定判决的条约》(以下简称《纽约条约》)和1980年《联合国世界商事裁定演示法》(以下简称《演示法》)以及商事裁定准则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则及实践做法,从比较的视点对判决自身的问题、裁定管辖权问题、裁定程序性缺点、争议事项不具有可裁定性以及判决违背公共秩序等五大类吊销判决的理由作一讨论并对其开展趋势作一剖析。一、裁定判决自身的问题(一)判决的方式缺点判决的方式缺点也就是指判决不符合裁定地法规则的某些方式要求。例如,在判决中没有写明当事人和裁定员的名字或裁定组织的称号,或许没有阐明作出判决所根据的理由,或许判决没有选用书面方式等。一些国家的立法的确在这方面临裁定判决的方式有清晰的要求,并且也规则能够判决方式上的缺点作为吊销判决的理由。例如,比利时《司法法典》将裁定判决没有选用书面方式、裁定判决没有阐明理由和裁定判决包括彼此抵触的规则作为能够吊销判决的理由;日本《民事诉讼法典》将裁定判决未附具理由作为吊销判决的理由之一;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也将裁定判决未附具理由、日期和裁定地以及裁定员没有签署判决等作为可吊销的理由。因而,判决的方式缺点在某些国家能够作为吊销裁定判决的理由。可是,大多数国家虽然对裁定判决的方式有要求,但并没有把判决的方式缺点作为吊销判决的理由来规则。由于判决方式上的缺点一般能够经过裁定庭加以修补,也不会严峻影响到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权力义务联系。因而,《演示法》没有将之作为能够吊销判决的理由之一,而是在“判决的改正”程序中作了弥补规则。(二)判决的实体过错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假如他以为判决存在严峻的现实和法令上的过错,他自然而然地便会考虑在判决作出地法院对判决提出吊销请求。这在某些国家的法令中也有所规则。例如,澳大利亚法令以为,“在判决不符合澳大利亚法令体系的基本准则,或许判决自身是根据过错的现实和依据作出的,或许有新的现实和依据被发现并足以导致对案子本质作出对请求人更为有利的判决等景象下,答应法院吊销该判决。”但对这类理由的提出,法令一般都加以了严厉的条件约束。英国裁定法的改变是一个典型。英国在其1996年裁定法中,虽然仍保留了1979年裁定法关于对判决中法令问题上诉的权力,但作了进一步约束。其第69条规则,当事人如欲就判决的法令问题上诉于法院,有必要得到其他当事人的赞同或许获得法院的答应。并且,当事人有权事前缔结扫除就英王法问题上诉(Appeal on English Law)的“扫除协议”(Exclusive Agreement)。可是,从现代世界商事裁定的开展趋势来看,在吊销世界商事裁定判决中,法院只检查程序而不检查实体已成为一项为绝大多数国家遍及承受和恪守的准则。也就是说,判决在法令或现实上的过错不能作为判决吊销的理由,也不答应当事人对判决就法令或现实上的问题提出异议。“假如法院有权对裁定庭业已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检查,无异于将裁定活动归入诉讼程序中,然后导致法院本质性介入裁定程序,终究将导致裁定活动独立性损失”,判决的结局性也难以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