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0: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单独面免除承揽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得以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不得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
【释义】 本条规则发包方不得以单独面私行免除承揽合同等方法逼迫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有必要建立在承揽方自愿的根底之上,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否流通以及采纳什么方法流通,由承揽方自主决议。在承揽期间,发包方不得以单独私行免除承揽合同,以及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也不得以区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更不得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以实在保证广阔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