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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7:12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准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破例。
(一)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准则。行政强制执行权准则上归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实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中规则的责任时,如其未经法令授权,则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请求不需求通过诉讼程序,比诉讼效率高。但请求也需求经法院的检查,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后,原行政强制决议才干成为司法强制决议,法院才能够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逼迫当事人实行责任。因而,行政机关提出请求今后,法院有必要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检查。经检查合法,交由法院施行司法强制;经检查不合法,则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破例。破例的依据便是法令,由法令明确规则由哪一级政府或哪一行政机关享有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逾越。没有法令明确规则的,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从现有立法的状况看,只要那些归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强制执行事项,法令才颁发行政机关。而对带有普遍性的强制执行权,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产业等,操控极严,法令只授权单个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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