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停止或免除劳作联系后,怎么理顺原有的劳作联系?
广东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作联系有关问题的告诉》(粤劳社〔2000〕36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停止或免除劳作联系后,可到当地劳作和社会保障部门劳作业务署理组织处理档案挂靠等手续。如不再工作,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可托付劳作和社会保障部门劳作业务署理组织代为保管档案、署理社会保险及署理其他劳作和社会保险业务。契合享用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劳作业务署理组织为其署理各项手续,享用规则的
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