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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龙发诉顾小妹 朱宝珍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7:14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2)宝法民初字第67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1480号。
2案由:遗言承继胶葛。
3诉讼两边
原告:朱龙发,男,40岁,上海市宝山区烟糖公司三营房食品店员工。
诉讼署理人:高贤康,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署理人:陈宁生,男,42岁,在上海榜首钢铁厂法律顾问室作业,住上海市伊敏河路
50弄14号603室。
被告:顾小妹,女,80岁,无业。
诉讼署理人:陈惠中,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瑞堂,男,56岁,上海修建机械厂员工。
诉讼署理人:叶远,上海市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署理人:朱国庆,男,30岁,系朱瑞堂之子。
被告:朱宝珍,女,40岁,上海市宝山区市政建设公司员工。
诉讼署理人:吴林宝,男,42岁,系朱宝珍之夫。
被告:朱月珍,女,37岁,上海市吴淞百货批发部员工。
诉讼署理人:吴才异,男,41岁,系朱月珍之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福兴。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星祥;署理审判员:浦增平、张国婷。
6审结时刻
一审审结时刻:199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刻:1992年11月10日。
(二)一审诉辩建议
原告诉称:生父朱长根生前立有书面遗言,表明其亡故后将其留传房产除依法应由爱人顾小
妹(本案榜首被告)承继的以外,其他悉数归原告承继。现朱长根已于1992年5月2日
病故,原告遂要求依生父朱长根生前缔结的遗言承继相关遗产。
被告顾小妹辩称:老公朱长根生前立有遗言之事她从不知晓,也没见过遗言,故被告以为朱
龙发所持朱长根的遗言无效。 被告朱瑞堂辩称:生父朱长根生前曾令其招集家人谈切割家庭住宅事宜,因而,其缔结的遗
嘱是无效的。
被告朱宝珍辩称:生父朱长根生前曾说有一事做错,并表明在家中箱子里有东西。因而朱长
根或许另订有其他遗言,原告的遗言无效。
被告朱月珍辩称:生父朱长根生前曾亲口说过,爸爸妈妈的产业,子女都有份。我也以为朱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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