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5:43
合同担保的方法有五种:确保、典当、质押、定金、留置。
一、确保
确保是债的担保方法的一种,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由此可见,榜首,确保是一种两边的法令行为;第二,确保是担保别人实行债款的行为;第三,确保是就主债款实行负确保职责的行为。别的,还应留意,确保担保的确保与一般含义上所说的确保是有差异的,这是一种债款担保准则,是具有法令含义的。
二、典当
典当担保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当担保需求缔结典当合同,在典当合同中,典当权人是承受担保的债款人,典当人是供给典当物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典当物是作为担保债款实行而特定化了的产业。
典当担保有以下特色:
1.典当人可所以第三人,也可所以债款人自己。这与确保不同,在确保担保中,债款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典当物是动产,也可所以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典当人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典当人能够持续占有、运用典当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有必要搬运于质权人占有。
4.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担保是以典当物作为债款的担保,典当权人对典当物有操控、分配的权力。所谓操控权,表现在典当权设定后,典当人在典当期间不得随意处置典当物。所谓分配权,表现在典当权人在完成典当权时,对典当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优先受偿,是指当债款人有多个债款人,其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时,有典当权的债款人优先于其他债款人受偿。
三、质押
质押担保是借款的一种担保方法,即借款人能够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力凭据作为质物交借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借款银行依法处置质物归还借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现在对质物有较严厉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有必要是此项借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许诺免挂失;凭据式国债仅限于此项借款经办银行署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四、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建立后或实行前,按照约好向对方付出的一笔金钱,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担保应留意以下事项:
1、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好;
2、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即便当事人已签订了定金合同,假如未实践交给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收效。
3、当事人约好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五、留置
留置是指债款人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依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留置该产业,以留置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款人对已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在债款未能按期得到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完成债款的权力。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方式。其设定的意图,是催促债款人及时实行责任,在债款人清偿债款之前,债款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力。当规则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款人依然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按照法令规则折价或许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假如债款人在规则期限内实行了责任,债款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乱用留置权。归纳起来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色:
(1)留置担保,按照法令规则直接发生留置权,不需求当事人之间有约好为条件。
(2)被留置的产业有必要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联系,即有必要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完成,不得少于留置产业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一、确保
确保是债的担保方法的一种,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由此可见,榜首,确保是一种两边的法令行为;第二,确保是担保别人实行债款的行为;第三,确保是就主债款实行负确保职责的行为。别的,还应留意,确保担保的确保与一般含义上所说的确保是有差异的,这是一种债款担保准则,是具有法令含义的。
二、典当
典当担保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当担保需求缔结典当合同,在典当合同中,典当权人是承受担保的债款人,典当人是供给典当物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典当物是作为担保债款实行而特定化了的产业。
典当担保有以下特色:
1.典当人可所以第三人,也可所以债款人自己。这与确保不同,在确保担保中,债款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典当物是动产,也可所以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典当人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典当人能够持续占有、运用典当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有必要搬运于质权人占有。
4.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担保是以典当物作为债款的担保,典当权人对典当物有操控、分配的权力。所谓操控权,表现在典当权设定后,典当人在典当期间不得随意处置典当物。所谓分配权,表现在典当权人在完成典当权时,对典当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优先受偿,是指当债款人有多个债款人,其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时,有典当权的债款人优先于其他债款人受偿。
三、质押
质押担保是借款的一种担保方法,即借款人能够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力凭据作为质物交借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借款银行依法处置质物归还借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现在对质物有较严厉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有必要是此项借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许诺免挂失;凭据式国债仅限于此项借款经办银行署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四、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建立后或实行前,按照约好向对方付出的一笔金钱,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担保应留意以下事项:
1、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好;
2、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即便当事人已签订了定金合同,假如未实践交给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收效。
3、当事人约好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五、留置
留置是指债款人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依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留置该产业,以留置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款人对已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在债款未能按期得到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完成债款的权力。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方式。其设定的意图,是催促债款人及时实行责任,在债款人清偿债款之前,债款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力。当规则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款人依然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按照法令规则折价或许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假如债款人在规则期限内实行了责任,债款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乱用留置权。归纳起来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色:
(1)留置担保,按照法令规则直接发生留置权,不需求当事人之间有约好为条件。
(2)被留置的产业有必要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联系,即有必要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完成,不得少于留置产业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