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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婚罪的新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21:03

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法令》施行后,收取成婚证更为便利,重婚现象呈增长势头,一起重婚罪呈现了许多新的特色,首要体现有:一、部分人在物质殷实的一起,凭借金钱揭露纳妾,在一地或异地一起与几个女人揭露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二、使用外出打工或经商与别人重婚,两端有家或多处有家,女方多为上当,也有的明知别人已婚而与之重婚。三、为生育男孩而与别人重婚。一些人因为没有生育男孩,或女方不育,忧虑“断焰火”而重婚。有的女方上当,有的则三方“和平共处”。
上述几种状况是现在重婚违法的新特色,因为这些新的特色,《刑法》等有关法令规则显得滞后,不能适应新的局势,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对重婚违法的赏罚没有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刑法》第258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这儿只规则了重婚罪的根本罪型单位,没有触及加剧情节的量刑问题。同一性质的违法在社会损害程度上有必定的不同,应该差异情节轻重来规则相应的法定刑。现行社会中重婚罪有多种情节,有的喜新厌旧,贪图享受,骗取钱财,有的为满意淫欲,也有的为生育男孩而屡次或与多个人婚配,片面动机上也有差异。有的重婚一次,有的重婚几回;有的纳妾一人,的有纳妾多人。由此可见,在量刑上若无情节轻重之别,简单形成“重罪轻判”。
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将重婚罪规则为自诉案子,使不少重婚违法没有得到法令的追查。
(一)关于揭露纳妾的重婚违法,往往是“两厢情愿”,一旦哪个女人提起自诉,无疑是自断财源。为了多生子女的重婚违法,要么两个女人蒙在鼓里,要么达到默契。外出打工或经商与别人重婚的违法往往是受害人蒙在鼓里,周围大众亦难以发觉。即便受害人一方有所置疑申述到法院,也往往会因自诉人举证缺乏而被驳回。
(二)因为重婚罪对社会损害体现并不杰出。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因为对重婚案子不行注重,很少自动侦查。即便受害人或大众有所反映,往往会以该罪属自诉案子的领域而推到法院。这样无疑让罪犯成漏网之鱼。
(三)将重婚罪列为自诉案子,而自诉案子又能够调停,这样有钱的重婚罪犯往往愿用高价交换自诉人撤诉或宽和,一起与自诉人提出离婚,躲避法令的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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