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某设备厂名为购销 实为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0:51注册不实公司,开办人及相关差错人应当担责
景德镇某设备厂名为购销,实为承包合同纠纷案
景德镇某设备厂与贵州某工程公司自1997年11月份开端发作事务联系,至2001年5月份停止,先后签定了60多份合同,由景德镇某设备厂依照贵州某工程公司提出的特别标准要求定作电信产品,贵州某工程公司至今仍拖欠1545004.48元货款(含材料款和加工费)没有付出。两边通过屡次洽谈未果,景德镇某设备厂于2004年4月6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英听讼师依法承受原告景德镇某设备厂的托付,担任其署理人。
【扼要案情】
原告:景德镇某设备厂
被告:贵州某工程公司
被告:A某
被告:Z某
被告:P某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贵州某工程公司定作电信产品,其拖欠货款1545004.48元未还,理应依法付出。贵州某工程公司注册资金不实,被告A某、Z某、P某应与贵州某工程公司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并补偿原告的利息丢失。
被告贵州某工程公司辩称:两边之间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本案应由贵州市中级法院统辖。我方是原告在贵州省的总署理,通过我方尽力,原告产品在贵州省的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后由于原告违约撤销我方署理权,给我方形成严重丢失,原告应当补偿。
被告Z某辩论:自己是贵州某工程公司的合法股东,现身居海外,贵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法定代表人A某代表处理。
被告P某书面陈说:自己不是贵州某工程公司股东,既没有出资,也没有享用股东权益,Z某实践也没有出资,均属虚名股东。贵州某工程公司实践是A某个人开办。
【沈律师署理定见】
1、被告欠款事实清楚,法院应当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
2、贵州某工程公司对所订货的电信产品的类型、标准、规划、用材、装置、调试等项目提出了特别要求,并在合同上标明“特规”字样,约好由原告“特规”规划人员依据贵阳市电信局不同环境、现场进行规划、定作、装置和调试,两边签定的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加工承包合同。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
3、经向贵阳市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贵州某工程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由于公司验资陈说中仅有一张用于证明A某以什物出资的依据,仅为一张购货人为A某的发票,但没有依法对什物进行评价,也没有供给依据证明该什物已作为出资进入公司帐户。
依据被告P某书面陈说,P某自己实践上不是贵州某工程公司股东,既没有出资,也没有享用股东权益;Z某实践也没有出资,俩人均属虚名股东。贵州某工程公司实践是A某个人开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