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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考虑医疗事故中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0:28
尽管我国法律制度日渐完善,可是走司法程序仍是会糟蹋许多时刻,这毕竟是有时效的,又特别是医疗事故,那么司法实践应考虑那些医疗事故中哪些时效问题?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收拾有关“司法实践中考虑医疗事故中的诉讼时效的问题”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动身,在确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刻时,应当尽可能地不适用“应当知道”的规范进行推定,而更多地适用“知道”的标糊行确定。
(二)起算时刻要考虑专业要素。许多危害发作的原因,难认为一般患者所能了解,有些药品的毒副作用所形成的危害,要通过数年时刻才干清楚,因而,应当考虑除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不易了解危害发作的原因。在这种状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就有其特殊性。
(三)起算时刻确实认要考虑损伤的显着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定见》第168条的规则,人身危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害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则,能够从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操作:
1、医疗危害行为危害身体权的,行为一经施行,当事人就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诉讼时效期间能够开端起算。
2、医疗危害行为危害生命权的,从受害人逝世之日起核算诉讼时效期间。
3、医疗危害行为危害健康权的,损伤显着的,从损伤之日起核算诉讼时效期间;损伤在危害之时不能发作的,经查看确诊损伤的,从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损伤形成劳动才能损失的,在确诊劳动才能损失的程度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四)合理考虑时效间断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就自己的病况向加害方进行咨询、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处理、向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等,均能够确定为诉讼时效的间断事由。别的,尽管患者知道了权力被危害的现实,可是假如患者因遭到危害而住院治疗,提起诉讼或许建议有困难的,也能够有考虑诉讼时效的间断。
(五)将诉讼时效完结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一方当事人。加害人是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其对患者伤情发作等状况在举证才能上强于患者,患者一般难以切当得知,所认为了维护受害人,应当将证明诉讼时效现已届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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