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担保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22:22
一、案情简介居处坐落江苏高邮市的张金宝于1998年6月25日向居处坐落上海市A区的双湖公司出具欠条1份:今欠双湖公司30600元,于7月5日前以汇票付出。1998年7月10日又出具还款协议书1份,其间载有:8月5日前偿还双湖公司28000元货款。在欠条和还款协议书左下方,居处坐落上海市B区的陈东生签名并写有“确保”字样。后张金宝欠款一向未还,双湖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申述到上海B区法院,要求张金宝付出双湖公司货款58600元,陈东生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在第一次庭审后,双湖公司撤回要求陈东生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的诉讼请求。张金宝辩称双湖公司的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且陈东生的确保不是在张金宝面前所写,其从未要求陈东生为其债款供给过确保。陈东生则辩称双湖公司从1998年起从未中止过向本人和张金宝追讨欠款。法庭以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湖公司向“债款确保人”建议权力,是否能够确定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法庭经审理后以为,依据庭审时陈东生陈说,陈东生作为“确保人”未经张金宝要求和赞同;陈东生在欠条和还款方案书上为债款作“确保”并签名,但对“确保”怎么构成,不只双湖公司与陈东生的陈说纷歧致,并且陈东生两次庭审中陈说纷歧,对何时供给“确保”陈东生亦不能予以清晰,因而不扫除陈桂生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进行担保的或许;本案中,双湖公司难以举证其在确保期间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通常情况下陈东生经过否定双湖公司的陈说以利于自己,但陈东生认可双湖公司的陈说,使其处于晦气位置,而双湖公司在第一次庭审后即撤回要求陈东生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的诉讼请求,陈东生的应诉和原告对权力的建议有悖常理。综上,法庭以为,陈东生作为债款“确保人”,并非债款人、债款人和陈东生三方一起的意思表明,其单独要求作为“确保人”,并就债款人向其建议过权力一节所作出的意思表明,仅对其自己发作效能,对债款人不具有法令效能。由于双湖公司未能供给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张金宝建议债款的依据,故双湖公司对债款人的主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不受法令保护。双湖公司依法具有处置自己诉权的权力,现其撤回对陈东生承当确保职责的诉讼请求应予允许。终究法院判定驳回双湖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立法意图(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不可使其权力的现实状况经过必定的期限,就损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力的法令准则。我国的民法理论以“胜诉权消除说”为通说,立法也采用了诉讼消除主义。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存放资产被丢掉或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诉讼时效是4年。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规则。(二)法令创设诉讼时效的意图1、保护社会经济关系,安稳法令次序,这是诉讼时效准则的首要意图和功用。由于,民事权力的行使与不可使取决于权力人的毅力,权力不会因不可使而主动消除,必定的现实状况长时间存在(如权力长时间不可使),必然会以此为基础,发作种种法令关系,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处于不确定状况。多年后,假如再支撑原权力人建议权力,就会推翻多年来根据此现实状况而构成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形成经济次序的紊乱,为了完毕这种不安稳状况,避免经济生活的紊乱,更好地完成社会经济有序进行,推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建立诉讼时效。2、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权力长时间处于“睡觉状况”。若权力人长时间不可使权力,这种法令现实状况长时间存在,权力人将失掉经过诉讼保护其权力的或许,以催促权力人为了保护其切身利益而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