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1:43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些特别的原因,为了维护患者的隐私或许呈现医疗纠纷时,需求对一些主观性病历进行封存。那么患者的主观性病历应该怎样封存呢?封存的程序要怎样履行?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回答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主观性病历
主观性病历,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况调查、对病史的了解和把握进行的归纳剖析所做的记载,指的是逝世病历评论记载、疑问病例评论记载、上级医生查房记载、会诊定见、病程记载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六条规则,发作医疗纠纷后,这部分病历应当在医患两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不许患者及家族查阅、摘抄及复印,
主观性病历材料反映的是不同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在确诊、医治上的剖析定见,因个人的专业知识不同故因人而异,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则,这些病历不许患者仿制、复印,但在医疗事故技术判定进程中,主观性病历作为提交给医学会的材料之一供专家、判定委员调查医务人员的确诊医治、护理思路时参阅。
二、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的程序
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时有必要是医患两边一起在场,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医患两边对依据真实性的质疑。在场的医患两边当事人应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可是,假如发作医疗事故时患者的医治进程没有完结,也能够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两边能够一起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作业责任,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举证责任,因而,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担任保管。一起,为了充沛完结医患两边权力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两边一起在场。
三、附法令对病历的规则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10条第1款规则:“患者有权复印或许仿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述)、医学影像查看材料、特别查看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病理材料、护理记载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其他病历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办理规则》第15条规则:“医疗机构能够为请求人复印或许仿制的病历材料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载)、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述)、医学影像查看材料、特别查看(医治)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病理陈述、护理记载、出院记载。”
《医疗机构病历办理规则》第16规则:“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许仿制病历材料请求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则时限完结病历后予以供给。”
《医疗机构病历办理规则》第17条第1款规则:“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许仿制病历材料请求后,由担任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分或许专(兼)职人员告诉担任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分(人员)或许病区,将需求复印或许仿制的病历材料在规则时间内送至指定地址,并在请求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许仿制。”
这便是小编对“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问题的解说内容,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时有必要是医患两边一起在场,两边能够一起加盖印记证明。假如读者有其他的法令问题需求协助的,能够到听讼网咨询,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协助你。
一、什么是主观性病历
主观性病历,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况调查、对病史的了解和把握进行的归纳剖析所做的记载,指的是逝世病历评论记载、疑问病例评论记载、上级医生查房记载、会诊定见、病程记载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六条规则,发作医疗纠纷后,这部分病历应当在医患两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不许患者及家族查阅、摘抄及复印,
主观性病历材料反映的是不同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在确诊、医治上的剖析定见,因个人的专业知识不同故因人而异,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则,这些病历不许患者仿制、复印,但在医疗事故技术判定进程中,主观性病历作为提交给医学会的材料之一供专家、判定委员调查医务人员的确诊医治、护理思路时参阅。
二、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的程序
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时有必要是医患两边一起在场,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医患两边对依据真实性的质疑。在场的医患两边当事人应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可是,假如发作医疗事故时患者的医治进程没有完结,也能够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两边能够一起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作业责任,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举证责任,因而,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担任保管。一起,为了充沛完结医患两边权力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两边一起在场。
三、附法令对病历的规则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10条第1款规则:“患者有权复印或许仿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述)、医学影像查看材料、特别查看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病理材料、护理记载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其他病历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办理规则》第15条规则:“医疗机构能够为请求人复印或许仿制的病历材料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载)、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述)、医学影像查看材料、特别查看(医治)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病理陈述、护理记载、出院记载。”
《医疗机构病历办理规则》第16规则:“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许仿制病历材料请求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则时限完结病历后予以供给。”
《医疗机构病历办理规则》第17条第1款规则:“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许仿制病历材料请求后,由担任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分或许专(兼)职人员告诉担任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分(人员)或许病区,将需求复印或许仿制的病历材料在规则时间内送至指定地址,并在请求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许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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