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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3:40

原告:唐某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何某受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系贵阳乌当贵荣建筑资料租借站(个人运营)业主。2007年8月19日、12月20日,被告何某(协议乙方)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新式第七工程处(协议甲方)签定防护承揽协议及补充协议,载明甲方拟将其承建的贵阳大兴星城35号楼外脚手架及防护架柴、模板支撑架及装修架资料供给托付乙方施工,作业内容及承揽规模、方法为双排钢管外脚手架及防护架与卸料渠道塔桥,由乙方包工包料;支撑内脚手架由乙方供给钢管和扣件,甲方安排撘设。在签此协议前,贵阳乌当贵荣建筑资料租借站于同年6月5日与被告何某签定租借合同,载明:租借单位贵荣租借站(甲方),承租单位贵州建工集团七公司(乙方),施工地址小河大兴星城花园;乙方向甲方租借资料,在租借期内,资料的入库和出库,两边的资料员在入库单据上签字后,表明对质量和数量的认可。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0日前,甲方前往乙方处核对,如不能准时付出租金,将按租金总额的10%交纳滞纳金。租借价格钢管每日每吨2.5元,扣件每套0.007元,顶托每颗每日0.1元,资料损坏按其时市场价格补偿。违约金按租借资料总值的20%。合同签定后,贵荣租借站算计供给钢管167.3223吨、扣件29760套、顶托1900只,收货人均为被告何某。尔后原告与何某于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期间屡次签署结算单,此期间的架料租金算计463173.05元,另在2009年1月4日的结算单载明“差资料补偿算计485464.6元,租借单位何涛”。原告以被告未付清租金,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二被告连带付出租金393173.05元、滞纳金497625.63元、架料丢失款485464.6元,算计1376266.28元。经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为:原告唐某以贵荣租借站的名义于2007年6月5日与何某订的租借合同,意思表明实在,内容不违背法令规定,属有用合同,具有法令约束力。合同实行过程中,原告实行了合同供给架料的责任,而何某未依约付清租金、偿还架料,其行为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建议租金393173.05元及补偿架料丢失485464.6元的诉请,提交有发料单、收料单和结算清单及相关凭据,此部分单据均签有何涛的姓名,何某对此亦无贰言,关于该诉请法院予以支撑。关于违约金,法院支撑按10%的约好核算,支撑46317.3元。
(法院判定)
一、何某于判定日子收效后十日内,付出租金393173.05元给唐某;二、何某付出违约金46317.31元;三,何某补偿租借架料款485464.6元;四,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对一、二、三项承当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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