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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纳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2:57

问:现在大型集团公司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使用集团优势,常常选用会集假贷的办法,那么他们相互之间付出的利息是否需求交纳营业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组织统借统还事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2000]7号)的规则,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中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组织告贷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部属单位(包含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付出给金融组织的告贷利率水平向部属单位收取用于偿还金融组织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部属单位,不得按高于付出给金融组织的告贷利率水平向部属单位收取利息,不然,将视为具有从事告贷事务的性质,应对其向部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贷事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则,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中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托付企业集团所属财政公司署理统借统还告贷事务,从财政公司获得的用于偿还金融组织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政公司承当此项统借统还托付告贷事务,从告贷企业收取告贷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托付企业集团所属财政公司署理统借统还事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组织获得统借统还告贷后,由集团所属财政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部属企业签定统借统还告贷合同并分拨告贷,按付出给金融组织的告贷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部属企业收取用于偿还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一致偿还金融组织的事务。
因而,若企业契合上述文件规则的统借统还的景象,则不征收营业税;不然要视同告贷行为全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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