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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的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7:0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好:乙公司供应甲公司定量出产的X类型的手表1000块,每块单价100元;甲公司应交给定金3万元;假如一方违约,则应付出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定后,甲公司立行将3万元定金交给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品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后乙公司没有如期实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实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付出违约金2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付出违约金2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建议合同无效
问:
(1)定金条款是否悉数无效?
(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悉数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能够要求乙公司既承当违约金职责,又承当定金职责?为什么?
(4)假如甲公司只恳求付出违约金,乙公司要求削减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撑?甲公司要求添加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撑?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当违约职责?为什么?
(6)若乙公司本已预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实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状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当违约职责?为什么?
(7)若乙公司不能交给手表的原因是由于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造成的),延烧及甲公司的库房,导致1000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当违约职责?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当职责?向谁承当职责?
最佳答案
1、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即超越合同金额20%的部分无效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低于20%部分依然有用
3、依据合同法第116条,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者只能取其一
4、乙公司要求削减违约金,法院能够支撑,理由是:甲公司约好违约金高于其实践丢失,法院可酌情削减违约金数额。
甲公司要求添加违约金不会取得法院的支撑,理由是甲公司的丢失小于其能够取得的违约金数额。详细拜见合同法第114条。
5、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公司承当违约职责。理由是:合同职责限于签署合同的两边,对第三人不具有用力。从理论上讲便是合同之债的“对人权”或“相对性”。
6、地震归于不可抗力,一般来说不需承当违约职责。可是,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7、乙公司未能交货,依然需求承当违约职责。由于合同法违约职责着重的是无过错职责,即只需违约,不论违约的原因都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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