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7:21发布部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作者工伤保险规则》现已199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保证劳作者在作业中遭受事端和作业病损伤后取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作业恢复的权力,保证因工逝世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涣散工伤危险,促进工伤防备,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以下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用实施全市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员工供给经济补偿,并逐渐实施社会化办理服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端防备、作业病防治相结合。一切单位和员工有必要遵循“安全榜首,防备为主”的政策,恪守劳作安全卫生法规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劳作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避免劳作过程中的事端,削减作业损害。 第五条 员工发作工伤或许作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本市逐渐开展作业恢复作业,帮助工残员工从事合适其身体状况的劳作。 第二章 工伤规模及其确定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为下列景象之一挂彩、致残、逝世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出产、作业或许本单位负责人暂时指定的作业的,在紧迫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联系本单位严重利益的作业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组织或许赞同,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能改进作业的;(三)在出产作业环境中触摸作业性有害要素形成作业病的;(四)在出产、作业的时刻和区域内,因为不安全要素形成意外损伤的,或许因为作业严重突发疾病形成逝世或许经榜首次抢救医治后悉数损失劳作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伤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保护国家、社会和大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武士复员转业到企业作业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受交通事端或其他意外事端形成损伤或许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形成逝世或许经榜首次抢救医治后悉数损失劳作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则时刻和必经路线上,发作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端的;(十)国家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为下列景象之一形成挂彩、致残、逝世的,不该确定为工伤:(一)违法或许违法;(二)自杀或许自残;(三)打斗;(四)酗酒;(五)故意违章;(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八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端发作之日或许作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陈述,三十日内提出工伤确定请求。企业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工伤确定请求书;(二)指定医院或许医疗机构初度医治工伤的确诊书和作业病确诊证明;(三)企业的工伤陈述;(四)工伤员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作联系的证明;(五)依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规则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企业不按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能够直接向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员工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第九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接到工伤确定请求及相关资料后,对资料完全、依据牢靠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确定为工伤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