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自首的成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3:39
建立一般自首前提条件: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视为主动投案。
1.时刻限定在没有归案之前:
A.没有遭到讯问[不含盘查/教育];
B.没有被采纳强制措施。
2.有必要依据违法分子自愿毅力,自愿投案于公检法/有关安排/个人:
A.至少不是因为违反违法分子原意的原因形成的[可所以亲朋奉劝/伴随/送去投案];
B.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采纳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
二、建立一般自首要害条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供认自己所犯特定之罪]。
三、建立一般自首完全条件:须置于有关机关/个人操控之下并等候告知违法现实,承受国家审判。
1.1984年4月16日“两高一部”《关于当时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详细使用法令的回答》规则建立自首有必要具有3个条件:
A.主动投案;
B.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
C.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
2.《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是自首”:
(1)清晰建立自首应当具有两个条件:
A.违法今后主动投案;
B.能够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
(2)没有明文规则建立自首需求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条件:
A.立法上并没有撤销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要件,仅仅因为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现已体现在主动投案、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引起的法令结果便是国家检查和裁判]这两个条件之中,标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乐意承受国家的检查和裁判。
B.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是自首建立的当然条件/构成自首的本质要求之一[主动投案是完成自首本质的前提条件/照实告知自己罪过是完成自首本质的必经途径/承受检查和裁判时完成自首本质的必定结果]。
【律师提示】
①构成自首需求违法行为人“承受检查”: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
A.主动投案后又逃跑且拒不主动归案的,不能确定自首;
B.后再次主动归案的,应当确定为投案自首。
②构成自首需求需求违法行为人“承受检查和裁判”:
A.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定为自首;
B.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
③违法嫌疑人作案后,在报案/投案前/后有自杀行为:
A.自杀后又投案/报案后[包含打电话后]等候公安人员到来的,均可视为主动投案,依法建立自首[“吴金伟成心杀人案”:关于投案前(包含以打电话等方法投案)有自杀行为,主动投案或许打电话报案后再无自杀行为的,尔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确定为自首];
B.作案后打电话报案,但尔后又有自杀/逃脱行为的[阐明其思维发生了改变或许打电话报案的方针并不是想投案/缺少主动投案志愿],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即便归案后照实供述罪过,也不能确定其行为构成自首[《刘益庆成心杀人案》: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预备自杀的,不认得为自首]。
④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预备自杀的,因为缺少投案志愿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自首]:
A.建立主动投案要求违法嫌疑人有必要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之下的志愿[主动投案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系依据自己至少不是对立的毅力,主动将自己置于/终究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操控之下,承受办案机关的检查和裁判];
B.主动投案志愿是建立主动投案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对是否建立主动投案起着本质的决议性的影响,缺少投案志愿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
C.不能将主动投案的动机/意图与是否具有主动投案的志愿相混杂。
⑤在一般性排查问询中就照实告知罪过的,可确定为自首[《赵渭明成心杀人案》]:
A.在一般性排查问询中就照实告知罪过,具有主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契合主动投案本质要件;
B.判别被告人的告知罪过是否构成主动投案,要害在于判别侦办机关对其的置疑是否到达违法嫌疑的程度[在案子侦办过程中,若侦办机关对被告人的置疑并非依据相应依据,而是依据片面经历或其他状况,则被告人不能视为违法嫌疑];
C.公安机关在案子侦办过程中依据工作经历对某些人员发生置疑,并不标明上述人员具有违法嫌疑,相关人员因而承受问询并告知罪过[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就应该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的,归于主动投案。
⑥主动报案性质与法院确定性质不一致,但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的,依据《自首和建功定见》第1条规则,应当视为主动投案,能够确定为自首[翟永林成心伤害案]:
A.被告人以被害人身份报案,但其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却未逃离现场,并主动报案,其行为具有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特征,应确定为“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并不要求违法嫌疑人报案时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或构成何罪。只需违法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发生某种法令上的结果,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操控下,由司法机关处理,就应确定为乐意承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B.被告人主动投案后,照实供述了首要违法现实;
C.被告人称自己是受害人的辩解,系对案子原因和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科罪量刑,也不影响其自首的建立;
D.依据《自首和建功定见》第1条规则,被告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建立自首。
⑦违法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秘重要违法情节,未能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不归于主动投案[陶正根成心伤害案]。
⑧在被公安机关盘查时逃跑,被捕获后照实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把握的违法现实的,构成自首[孙茂林、李有平、刘建海盗窃案]:
A.被告人因被盘查而逃跑归于形迹可疑的行为;
B.经逃跑行为作为形迹可疑情节加以点评,并不违反投案主动性的要求。
⑨违法后自首,被取保候审后逃跑,又再次投案的,仍应确定为自首[王裕昌、严炎开等抢劫案]:
A.行为人违法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被取保候审后逃跑,终究系被捕获归案的,不能确定为自首[“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
B.行为人违法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被取保候审后逃跑,又再次投案并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应当依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主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告知违法现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体现等详细情节,依法决议是否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以及从轻、减轻处分的起伏。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视为主动投案。
1.时刻限定在没有归案之前:
A.没有遭到讯问[不含盘查/教育];
B.没有被采纳强制措施。
2.有必要依据违法分子自愿毅力,自愿投案于公检法/有关安排/个人:
A.至少不是因为违反违法分子原意的原因形成的[可所以亲朋奉劝/伴随/送去投案];
B.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采纳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
二、建立一般自首要害条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供认自己所犯特定之罪]。
三、建立一般自首完全条件:须置于有关机关/个人操控之下并等候告知违法现实,承受国家审判。
1.1984年4月16日“两高一部”《关于当时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详细使用法令的回答》规则建立自首有必要具有3个条件:
A.主动投案;
B.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
C.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
2.《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是自首”:
(1)清晰建立自首应当具有两个条件:
A.违法今后主动投案;
B.能够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
(2)没有明文规则建立自首需求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条件:
A.立法上并没有撤销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要件,仅仅因为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现已体现在主动投案、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引起的法令结果便是国家检查和裁判]这两个条件之中,标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乐意承受国家的检查和裁判。
B.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是自首建立的当然条件/构成自首的本质要求之一[主动投案是完成自首本质的前提条件/照实告知自己罪过是完成自首本质的必经途径/承受检查和裁判时完成自首本质的必定结果]。
【律师提示】
①构成自首需求违法行为人“承受检查”: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
A.主动投案后又逃跑且拒不主动归案的,不能确定自首;
B.后再次主动归案的,应当确定为投案自首。
②构成自首需求需求违法行为人“承受检查和裁判”:
A.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定为自首;
B.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
③违法嫌疑人作案后,在报案/投案前/后有自杀行为:
A.自杀后又投案/报案后[包含打电话后]等候公安人员到来的,均可视为主动投案,依法建立自首[“吴金伟成心杀人案”:关于投案前(包含以打电话等方法投案)有自杀行为,主动投案或许打电话报案后再无自杀行为的,尔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确定为自首];
B.作案后打电话报案,但尔后又有自杀/逃脱行为的[阐明其思维发生了改变或许打电话报案的方针并不是想投案/缺少主动投案志愿],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即便归案后照实供述罪过,也不能确定其行为构成自首[《刘益庆成心杀人案》: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预备自杀的,不认得为自首]。
④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预备自杀的,因为缺少投案志愿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自首]:
A.建立主动投案要求违法嫌疑人有必要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之下的志愿[主动投案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系依据自己至少不是对立的毅力,主动将自己置于/终究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操控之下,承受办案机关的检查和裁判];
B.主动投案志愿是建立主动投案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对是否建立主动投案起着本质的决议性的影响,缺少投案志愿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
C.不能将主动投案的动机/意图与是否具有主动投案的志愿相混杂。
⑤在一般性排查问询中就照实告知罪过的,可确定为自首[《赵渭明成心杀人案》]:
A.在一般性排查问询中就照实告知罪过,具有主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契合主动投案本质要件;
B.判别被告人的告知罪过是否构成主动投案,要害在于判别侦办机关对其的置疑是否到达违法嫌疑的程度[在案子侦办过程中,若侦办机关对被告人的置疑并非依据相应依据,而是依据片面经历或其他状况,则被告人不能视为违法嫌疑];
C.公安机关在案子侦办过程中依据工作经历对某些人员发生置疑,并不标明上述人员具有违法嫌疑,相关人员因而承受问询并告知罪过[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就应该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的,归于主动投案。
⑥主动报案性质与法院确定性质不一致,但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的,依据《自首和建功定见》第1条规则,应当视为主动投案,能够确定为自首[翟永林成心伤害案]:
A.被告人以被害人身份报案,但其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却未逃离现场,并主动报案,其行为具有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特征,应确定为“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并不要求违法嫌疑人报案时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或构成何罪。只需违法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发生某种法令上的结果,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操控下,由司法机关处理,就应确定为乐意承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B.被告人主动投案后,照实供述了首要违法现实;
C.被告人称自己是受害人的辩解,系对案子原因和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科罪量刑,也不影响其自首的建立;
D.依据《自首和建功定见》第1条规则,被告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建立自首。
⑦违法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秘重要违法情节,未能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不归于主动投案[陶正根成心伤害案]。
⑧在被公安机关盘查时逃跑,被捕获后照实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把握的违法现实的,构成自首[孙茂林、李有平、刘建海盗窃案]:
A.被告人因被盘查而逃跑归于形迹可疑的行为;
B.经逃跑行为作为形迹可疑情节加以点评,并不违反投案主动性的要求。
⑨违法后自首,被取保候审后逃跑,又再次投案的,仍应确定为自首[王裕昌、严炎开等抢劫案]:
A.行为人违法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被取保候审后逃跑,终究系被捕获归案的,不能确定为自首[“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
B.行为人违法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被取保候审后逃跑,又再次投案并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应当依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主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告知违法现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体现等详细情节,依法决议是否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以及从轻、减轻处分的起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