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外国专利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20:52
请求人可获得的优点巴黎条约的重要准则之一是“优先权准则”,该准则是指请求人在该条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创造创造第一次提出请求后(在先请求),在必定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创造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同一请求人可就其相同的创造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请求(在后请求),这些在后请求被认为是与第一次请求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准则确实立为请求人带来极大的便利。请求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请求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刻就是否请求为外国专利作出决议。一旦请求人决议请求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请求并要求优先权。
进行请求时需求留意的是:
1、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则,请求人请求外国专利的,首要应当向我国专利局提出专利请求,然后方能直接请求外国专利。
2、请求人在优先权期限内请求外国专利可享有原我国专利请求的优先权。若原我国专利请求已超越优先权期限但没有揭露,则在揭露之前也可请求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3、若请求人托付专利署理组织请求外国专利,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处理托付手续,避免因时刻急迫而添加请求费用。
进行请求时需求留意的是:
1、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则,请求人请求外国专利的,首要应当向我国专利局提出专利请求,然后方能直接请求外国专利。
2、请求人在优先权期限内请求外国专利可享有原我国专利请求的优先权。若原我国专利请求已超越优先权期限但没有揭露,则在揭露之前也可请求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3、若请求人托付专利署理组织请求外国专利,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处理托付手续,避免因时刻急迫而添加请求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