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与差异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23:11国内很多企业纷繁对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祸伸出帮助之手,企业发作的对外捐献,就企业所得税而言,2008年1月1日开端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有明确规则,在此仅对捐献的财税处理差异剖析如下。
税法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在年度赢利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旧税法相比较,新规则发作了两大方面的调整改变:
一是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限额,即由本来内资企业(金融保险业在外)不超越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的3%,外资企业没有约束,改为内外资企业均不超越年度赢利总额的12%,表明晰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撑社会公益性捐献的力度。一起,学习世界通用作法,将旧对外资企业捐献税前扣除从无份额约束统一到12%的份额上,实施内外资企业共同的方针。
二是改变了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的核算根底,即由本来内资企业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改为年度赢利总额。赢利总额是承认应交税所得额的根底,但不能等于应交税所得额,企业按财政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核算得出的赢利总额,依据税法的规则作相应的调整后,才干作为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
别的企业对外捐献时还需要注意,只要经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献法》规则的公益事业的捐献才答应税前扣除,交税人直接向捐献目标进行的捐献和非公益性、救助性捐献,不得在税前扣除,至于本次对四川的捐献是否有特别规则,还要看国家财税主管部分的文件。
企业将自产、托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和有价证券用于捐献,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出售和捐献两项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则企业对外捐献财物应视同出售核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管帐规则《企业管帐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丢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构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添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的,捐献财物也是企业非日常发作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开销不分公益救助性与非公益救助性捐献,一概在“经营外开销”科目核算,即不论税法怎么界定,管帐处理都作为企业的开销在当年管帐赢利中扣除。
对外捐献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财物流出事项(尽管税法是作为视同出售处理),不契合《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中出售收入承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献添加现金流量,也不会添加企业的赢利。因而管帐核算不作出售处理,而按本钱转账。企业触及捐出固定财物的,应首要经过“固定财物整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财物的账面价值,发作的整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终将其余额转入“经营外开销”的借方。假如企业对捐出财物已计提了减值预备的,捐出财物管帐核算还必须一起结转已计提的财物减值预备。
财税差异因为存在企业直接对外捐献和非公益性、救助性捐献的差异,在管帐上按捐献全额及相关税费计入“经营外开销”,而税法规则了契合条件的捐献税前扣除的份额约束等要素的影响,因而,构成了捐献扣除的管帐和税法规则之间的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一经构成就应依照税法规则的数额税前扣除,超越税法规则扣除部分,直接调增捐献当年的应交税所得额。
例: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本钱单价100元,单位价格150元)经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献。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献事务的赢利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交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献时的账务处理:借:经营外开销12.55万元贷:库存商品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本年赢利=50-12.55=37.45万元,税法答应在税前扣除的捐献开销=37.45×12%=4.494万元,交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 8.056)×25%=11.37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