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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什么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0:43

1.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
根据土地办理法的规则,我国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运营、办理。
(2)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且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现已别离归于该两个以上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运营、办理。法令 敎育 网
(3)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作为所有者代表运营、办理。
2.团体土地所有权的承认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所有权。
3.团体土地所有权的约束
团体土地所有权是受约束的所有权,其约束表现在丽方面:
(1)受国家法令和政府办理的约束。团体土地所有权在收益权和处置权两方面遭到约束。a在收益权方面,团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必要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团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遭到约束。b在处置权方面,团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租借于非农业建造,团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处,其向用地者供给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阅等等,这就使团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置权能遭到相当大的约束。
(2)受农人团体毅力的约束。一般来说,对团体土地的严重处置应当依法经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表决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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