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7:18管帐核算依据权责发作制和配比准则,期末对现已实践发作但未获得合法收据的事务预估入账,而且依照慎重性准则要求,只预估与本钱费用有关项目(例如估计负债),不预估收入。这就构成了所得税交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留意以下几点。
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求调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供给有用凭据时间问题的规则,企业当年度实践发作的相关本钱、费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作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供给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
汇算清缴时应分状况调整应交税所得额
1.已进入当期本钱费用,汇算清缴期完毕前,未获得有用凭据的预估项目,需求调增应交税所得额。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出售本钱的项目,包含估计负债。可是运营租借费用破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以运营租借方法租入固定资产发作的租借费开销,依照租借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求调增应交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产品等存货。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管帐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本钱,但并没有进入出售本钱构成当期费用。
3.记好交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交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契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有的交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交税所得额后,该笔事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获得合法凭据的年度,因为跨期长或管帐人员改变,简单遗失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房地产预估本钱调整有特别规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则,除以下几项预提(敷衍)费用外,计税本钱均应为实践发作的本钱:
(一)出包工程未终究处理结算而未获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沛的前提下,其发票缺乏金额能够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越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备没有缔造或没有竣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缔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备有必要契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清晰许诺缔造且不行吊销,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则有必要配套缔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没有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能够按规则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则应由企业承当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共缔造修理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对房企以上预估本钱在必定期限后,假如没有实践发作要调增应交税所得额何时调整的问题,税务部分作了相关规则。例如,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苏国税发[2009]79号)规则,
1.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竣工之日起超越2年仍未付出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今后实践付出时可按规则税前扣除。
2.预提的公共配套设备缔造费用,如售房合同、协议、广告,或政府相关文件等清晰缔造期限而逾期未缔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在规则缔造期满之日起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如未有清晰缔造期限的,则在该开发项目最终一个可供出售的本钱目标到达竣工产品条件时仍未缔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今后实践发作公共配套设备缔造费用时,再依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有关规则税前扣除。3.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越3年;超越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今后年度实践付出时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