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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的执行异议理由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5:31
案子的实行贰言理由剖析
案子的实行贰言理由剖析要根据详细的案子,案子不同实行贰言的理由也有所不同。这儿就以一个事例为由:甲某向A建行告贷20万元,乙某以xx省xx县xx路34号的门面(评价价值为30万元)做该案的典当担保。告贷到期后,甲某未按约偿付告贷本息,A建行遂向法院申述,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一、甲某于判定收效后5日内偿还告贷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二、如甲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则依法拍卖乙某的典当房产予以偿还,如价款超越告贷本息,则超越部分归乙某悉数;如价款缺乏以偿还告贷本息,缺乏部分则仍由甲某持续偿还。该判定收效后,A建行以甲某未实行判定职责为由遂向法院恳求实行,在实行期间,法院已查明被实行人甲某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其它产业可供实行。2012年6月10日,A建行工作人员发现乙某存于该建行来往帐上有存款30万元,当日,该建行向法院恳求要求冻住乙某存于该建行的存款30万元,实行法官根据A建行恳求作出了冻住乙某存款裁决书,并将冻住裁决书送达给乙某。尔后,乙某遂向实行法院提出了实行贰言,贰言以为,自己是典当担保人,而不是一般诺言连带担保人,依照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则,一起法院也判定自己是在典当担保物内承当有限清偿职责,实行法院违规操作冻住自己的存款用以偿还甲某告贷的做法违反了法令规则,故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提出实行贰言恳求,恳求裁决吊销原冻住裁决书。
【不合】
实行裁判贰言庭在合议检查该案的实行贰言时,也存在二种不同定见:
笫一种定见以为,被实行人如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令文书所确认的职责,人民法院则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查询被实行人的存款状况,也有权冻住被实行人的存款。故本案的实行贰言理由不能建立;
第二种定见以为,收效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实行的仅有实行根据,实行法官有必要严厉根据实行根据催促或责令被实行人厦行相关职责,绝不答应绕开实行根据去别的实行判定确认厦行标的物以外的其它产业,一起我国法令至今也无清楚规则实行法院能够不先予实行典当担保物而答应直接实行典当担保物以外的其它动产或非动产。故本案的实行贰言理由予以建立。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如下:
1、悉数实行行为应源于收效的裁判文书。很清楚,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程序是严厉的,有序的法令程序,实行法院与实行法官都应严厉遵循法令规则进行,不能在法令不行明晰或无明确规则的状况下施行或许有争议的实行行为,或许繁殖实行乱象。咱们知道,收效的裁判文书是据以实行的仅有实行根椐,固而实行法官所施行的实行行为不得与收效文书所确认的实行职责相违反,也就是说,收效文书所确认的实行标的物或许实行标的物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不然,法院的实行行为极有或许损害了实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己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则判定了乙某在其供给的典当担保物的价额内承当应有的典当担保职责,该判定己足以阐明,乙某的典当担保职责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连带清偿职责,这个有限职责规模是以乙某典当担保物的实践价额内承当确保职责为边界,处置典当物时也有必要恪守“多而退,少而不补” 实行准则,所谓“多而退”, 是指典当物的实践价款如偿还主债款有剩,剩下部分则应退还给典当担保人;所谓“少而不补”,是指典当物的价额缺乏以清偿主债款的,其缺乏部分,典当担保人再不能承当余下债款的清偿职责,而仍由主债款人持续承当余下债款的清偿职责。
2、归责不同决议着被实行人的实行位置不同。就本案而言,甲某与乙某的民事职责位置是不相同的。甲某是主债款人,负有偿还悉数告贷本息的职责,其民事职责是根据告贷合同关糸而发生的,依此承当的是悉数的清偿职责,并以清偿悉数告贷本息停止时为要件,其厦行标的物是人民币。而乙某是典当确保人,其民事职责是根据典当确保合同关糸而发生的,依此承当的是以典当物价额为限的有限清偿职责,固而厦行标的物是典当物,且该实行标的物是不能用乙某的其它产业代替,不然改变了裁判实行内容,然后冲击司法既判力,由此看出,甲某与乙某的厦责方法和实行方也是彻底不相同的。详细来说,对甲某而言,实行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住甲某的任何产业,一起也只能在甲某无产业可供实行或无力厦责的状况下,才干依序实行乙某的典当担保物,对乙某而言,乙某也只能在其典当担保物的价额内承当相应的清偿职责,一般来说,实行法院在未征得典当担保人的赞同不得私行扣押、冻住典当担保人的其它产业代替担保物用以承当典当担保职责,这做法很显然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则,也改变了裁判实行内容,然后违反了实行程序。实行实践中,有些实行法官把不同当亊人的民事归责类型混杂起来了,例如本案把乙某的典当担保职责过错理解为全案的连带清偿职责,这样以来就把甲某、乙某各自实行标的物也归类为付出人民币,使在发实行告诉书时没有严厉加以区别对待。一般,实行告诉是依照实行标的物而责其实行职责的,因为甲某与乙某的实行标的物是不同的,故二者的实行告诉书上所指定的厦行职责方法也是不同的,前者是付出人民币,后者是处置典当物,不能相提并论。综上,该案的实行贰言理由是建立的,实行法院应裁决吊销冻住存款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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