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7:35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界说和解说第三章 合资公司各方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建立第五章 生产运营的目的、规划和规划第六章 出资总额与注册本钱第七章 协作各方的职责第八章 营销、招标和技术转让第九章 设备、原材料收购、合同及其他第十章 董事会第十一章 公司运营管理安排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第十三章 税务、财政和审计第十四章 合营公司的期限和停止第十五章 闭幕和清算第十六章 稳妥第十七章 违约职责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第十九章 适用法令第二十章 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一章 言语第二十二章 其他条款
第一章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和其它适用法令,本着平等互利的准则,经过友爱洽谈,赞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一起出资举行合资运营企业_________,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界说和解说
第一条 界说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还有界说外:相关公司是指:(1)就甲方而言:从事建造事务的甲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就乙方而言:    (i)从事建造事务的乙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    (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适用法令:指任何具有恰当管辖权的我国政府机关公布颁布的任何适用的法规、法则、政令或其它法令、规章、法令或任何规则、布告、指令或任何执照、赞同、答应、授权、特许权或其他赞同。批阅和挂号安排:指全部依据适用法令确认的具有恰当批阅和注册等级的担任颁布有关授权和/或处理有关挂号的主管的我国政府机关。联络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该方操控、操控该方或与该方处于同一操控之下的其他公司,此处操控指    (i)直接或直接持有该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相似权益,和    (ii)有权推选该方或其他公司的大都董事,视情况而定,且该等权力的行使无须经任何第三方的赞同。股权:指各方持有或具有的一切认缴的且已全额缴清的股权或作为向合营公司本钱出资的对价而发行的其他方式的权益。欧元或EUR:指欧洲钱银联盟的法定钱银。不可抗力:指第59.1条所列之事情,不可抗力事情应作相应的解说。合营公司:指依据本合同建立的股权式合资运营公司。合资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及其不时修正的文本。合资法实施细则:指1983年9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正的文本。营业执照日:指有关批阅和挂号安排颁布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停止告诉: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依据第五十三条(提早停止)宣布的要求提早停止合营合同和闭幕合营公司的书面告诉。我国政府机关:指我国政府,或我国或我国任何政治分区内的任何立法机关、部委、部分,或任何性质的司法机关、行政或军事安排(包含任何法院),包含但不限于任何地方政府和由我国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授权安排直接或直接操控的任何法人、公共安排、大众信任或其他法令实体。RMB或人民币:指我国的法定钱银。系统:指_________用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系统。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范畴,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第二条 释义(1)本合同中,除非呈现不同的目的,不然,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词语意义如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