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清算组人数有什么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6:19
公司运营不善资不抵债请求破产,要建立清算组进行债款的清算,那么公司法清算组人数有什么要求,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公司法清算组人数
公司要做刊出前,对清算组成员的详细要求,依据公司的详细方法而有不同的要求:
1、假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
2、假如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
榜首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闭幕:
(一)公司规章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二)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闭幕;
(三)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按照本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规则予以闭幕。
榜首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则而闭幕的,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款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请求,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榜首、公司法根本理论对清算组在公司中法令位置的界定。公司是按照公司法令规则组织、建立和从事活动的,以盈利为意图且统筹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公司构成的根本要素是本钱、规章和机关。公司机关,是指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组织;它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参与诉讼。在公司的正常阶段,该管理组织,仅指公司履行组织(董事组织及其延聘的司理)和监督组织(监事组织)。在公司建立阶段,是由发起人组成的暂时组织,;在公司整理阶段,是依据法令规则组成的整理组织;在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组织,或称清算机关或清算组。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代表公司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参与诉讼,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其法人资历即将消除,但还未消除,此刻运营范围内的悉数活动现已中止。当进入清算程序、建立清算组后,原本代表公司的董事组织、监事组织也中止活动,损失代表公司的资历和法令赋予的职权,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清算组。虽然清算组的发生方法和成员构成不同,但它在清算范围内的职权应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有,替代董事组织接收公司悉数产业,对之予以整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了断公司事务;收取公司债款、清偿公司债款,包含代表公司申述、应诉(这一职权体现在上述《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中);请求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常清算下的清算组将被破产清算组所替代);分配剩下产业;向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相当于公司一般阶段的董事组织(董事会),只不过代表公司活动的内容不同。
第二、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法令位置的有关规则。《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0条第2款规则,关于触及停止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应包含公司法人)债款、债款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能够用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1条规则,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消,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规则,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并没有规则答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200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对企业歇业、撤消、或被撤消运营执照后的诉讼问题构成的定见,也以为清算组可作为诉讼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原经济庭曾别离针对辽宁高院和甘肃高院的请示作过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法人被撤消运营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并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除。因而,企业法人被撤消运营执照后至被刊出前,该企业法人视为存续,答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该答复标明,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能够不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三、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应以公司的名义申述和应诉。清算组在公司中的位置,决议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令位置。最高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则清算组能够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显属与清算组在公司中的位置不相和谐,实际上混杂了处于存续状况的公司与其机关之间的联系。从颁行时刻上看,最高法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颁行于198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颁行于1992年7月14日。这与其时对公司及其内部组织缺少理论上的透彻论述有关。为此主张最高法院赶快对自己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正,使清算组回复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原本法令位置上去。申述时,没有建立清算组的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由清算主体(出资主体)一起以公司的名义提起;建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应诉时,没有建立清算组,债款人以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一起被告;建立清算组的,债款人以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为被告,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这样的组织,充分体现了清算组仅是公司的一个代表机关,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的根本法理。
归纳上面的介绍,公司要做刊出前,对清算组成员有相应的详细要求。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公司法清算组人数
公司要做刊出前,对清算组成员的详细要求,依据公司的详细方法而有不同的要求:
1、假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
2、假如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
榜首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闭幕:
(一)公司规章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二)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闭幕;
(三)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按照本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规则予以闭幕。
榜首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则而闭幕的,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款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请求,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榜首、公司法根本理论对清算组在公司中法令位置的界定。公司是按照公司法令规则组织、建立和从事活动的,以盈利为意图且统筹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公司构成的根本要素是本钱、规章和机关。公司机关,是指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组织;它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参与诉讼。在公司的正常阶段,该管理组织,仅指公司履行组织(董事组织及其延聘的司理)和监督组织(监事组织)。在公司建立阶段,是由发起人组成的暂时组织,;在公司整理阶段,是依据法令规则组成的整理组织;在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组织,或称清算机关或清算组。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代表公司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参与诉讼,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其法人资历即将消除,但还未消除,此刻运营范围内的悉数活动现已中止。当进入清算程序、建立清算组后,原本代表公司的董事组织、监事组织也中止活动,损失代表公司的资历和法令赋予的职权,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清算组。虽然清算组的发生方法和成员构成不同,但它在清算范围内的职权应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有,替代董事组织接收公司悉数产业,对之予以整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了断公司事务;收取公司债款、清偿公司债款,包含代表公司申述、应诉(这一职权体现在上述《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中);请求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常清算下的清算组将被破产清算组所替代);分配剩下产业;向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相当于公司一般阶段的董事组织(董事会),只不过代表公司活动的内容不同。
第二、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法令位置的有关规则。《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0条第2款规则,关于触及停止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应包含公司法人)债款、债款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能够用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1条规则,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消,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规则,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并没有规则答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200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对企业歇业、撤消、或被撤消运营执照后的诉讼问题构成的定见,也以为清算组可作为诉讼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原经济庭曾别离针对辽宁高院和甘肃高院的请示作过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法人被撤消运营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并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除。因而,企业法人被撤消运营执照后至被刊出前,该企业法人视为存续,答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该答复标明,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能够不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三、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应以公司的名义申述和应诉。清算组在公司中的位置,决议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令位置。最高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则清算组能够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显属与清算组在公司中的位置不相和谐,实际上混杂了处于存续状况的公司与其机关之间的联系。从颁行时刻上看,最高法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颁行于198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颁行于1992年7月14日。这与其时对公司及其内部组织缺少理论上的透彻论述有关。为此主张最高法院赶快对自己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正,使清算组回复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原本法令位置上去。申述时,没有建立清算组的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由清算主体(出资主体)一起以公司的名义提起;建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应诉时,没有建立清算组,债款人以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一起被告;建立清算组的,债款人以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为被告,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这样的组织,充分体现了清算组仅是公司的一个代表机关,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的根本法理。
归纳上面的介绍,公司要做刊出前,对清算组成员有相应的详细要求。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