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如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0:38
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法理剖析
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事实上便是将自己的交通闯祸犯罪行为由别人代替,由别人来替自己承当交通闯祸的法令职责。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完成,在一般状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端发作后当即脱离现场。即便在现场,也不会供认自己是闯祸人,他肯定是找其别人来代替自己的行为,由代帮人来承当自己的职责。两边要联络,要预谋。剖析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片面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不受法令追查;
2.由代帮人向交警部门作虚伪供述,供认自己是交通闯祸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庇护罪犯,目的使行为人躲避法令追查;
3.一般状况下,行为人与代帮人有利益联络。可见,使行为人躲避法令追查,是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行为人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完成,在一般状况下,交通事端发作后会当即脱离现场,即便暂时留在现场,也不会供认自己是闯祸人,他肯定是找其别人来代替自己的行为,由代帮人来承当自己的职责。在交通事端发作后,不是去检查、关怀受害人的伤情怎么样,而是急于脱离事端现场,联络朋友,预谋顶罪事宜,使代替行为得以完成。即便其时在事端现场徜徉或许停留,面临交警的问询,他也不会讲清事端的真实状况,笔者以为这种行为便是“逃跑”。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孙军工所讲:“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据交通管理部门供给的状况,有的闯祸人并未在肇过后当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许等候交通部门处理的时分逃跑。假如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办。因而,只要是在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过后逃逸”。
综上,笔者以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片面上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客观上施行了“逃跑”的行为,契合“交通肇过后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