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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的抵押物能不能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8:25
典当担保是债款确保的一种方法,是指债款人要求债款人为完成债款而供给的确保,包含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供给的典当物,而供给典当物需求处理典当挂号,那么典当期间的典当物能不能转让?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典当期间的典当物能够转让吗
《物权法》第191条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经典当权人赞同转让典当产业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债款或许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
《担保法》第49条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的,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典当物的价款显着低于其价值的,典当权人能够要求典当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典当人不供给的,不得转让典当物。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典当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担保法解说》第67条规则:“典当权存续期间,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假如典当物现已挂号的,典当权人仍能够行使典当权;获得典当物一切权的受让人,能够替代债款人清偿其悉数债款,使典当权消除。受让人清偿债款后能够向典当人追偿。假如典当物未经挂号的,典当权不得对立受让人,因而给典当权人形成丢失的,由典当人承当补偿职责。”
根据以上规则,可知《物权法》和《担保法》偏重维护典当权人的利益,而《担保法解说》加大了对好心第三人的维护,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而,应当依照《担保法解说》的规则行事。
二、典当物哪些状况转让无效
一般来说,典当人转让典当物归于《合同法》所调整的生意行为,其效能怎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承认,不得违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则。一起,典当人还应当实行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买受人的合同随付责任。当典当人未实行合同的随付责任时,或虽实行了合同的随付责任,但转让行为或许会给典当权人形成实质上的危害,其转让行为的效能怎么承认。
(一) 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告诉典当权人也未奉告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因为《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则,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这是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典当人有必要实行。在典当人未实行“告诉并奉告”的责任的状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则,应承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恳求权,既能够由典当权人行使,也能够由受让人行使。典当权人恳求承认转让行为无效后,能够依法追回该典当物;受让人恳求承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典当物返还给典当人,一起,能够要求典当人补偿因而所受的经济丢失。
(二) 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奉告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儿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典当人转让典当物仅告诉了典当权人而未奉告买受人;二是典当人仅奉告了买受人而未告诉典当权人。换言之,典当人仅实行了部分责任。在这样的状况下,典当人转让典当物的效能应为“相对无效”,而非“肯定无效”。一起,转让行为的效能应由典当权人或买受人自动恳求。
在典当人告诉典当权人而未奉告买受人的状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典当,买受人能够自动恳求依法吊销该转让行为,这种相当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则的“吊销”;如典当人转让典当物奉告了买受人而未告诉典当权人,典当权人也可恳求吊销典当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吊销相当于《合同法》第74条规则的作为债的保全办法的一种吊销权。
(三) 典当人虽实行了“告诉并奉告”责任,但转让典当物的价款显着低于其价值又未能供给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典当人转让典当物,转让价款显着低于典当物的价值,必定给典当权人形成危害。典当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债款,有权要求典当人供给相应的担保。而典当人回绝或未能供给担保,则典当权人可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典当期间的典当物能够转让吗”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则,在典当期间典当物是能够进行转让的,就需求征得典当权人的赞同才干转让。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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