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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敏申请承认新西兰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效力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8:56

「案情」
请求人:蒋筱敏,男,37岁,我国籍,住我国西安市西安外国语学院家属区。
1985年10月2日,请求人蒋筱敏与我国籍人陈兰在我国西安市挂号成婚。两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亦没有发生对外的一起债权债务。1989年头,陈兰自费前往新西兰国留学,后在该国克赖斯特彻奇市长时间寓居。蒋筱敏仍在国内寓居作业。1992年9月9日,陈兰向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区域法庭申述,要求与在我国境内的蒋筱敏离婚,并抛弃对在蒋筱敏处的夫妻一起财产的任何要求。该法庭将陈兰的离婚申述状副本经过陈兰之父转送给蒋筱敏,并一起附上诉讼告诉书,奉告蒋筱敏对陈兰的离婚申述应提出辩论并告诉本法庭,一起应向陈兰提交辩论状副本;奉告蒋筱敏应直接或经过一名我国境内的律师用航空信件托付一名新西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蒋筱敏没有应诉辩论,对此诉讼未予答理。
1992年10月14日,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区域法庭依据陈兰的诉讼请求和新西兰国1980年家庭诉讼条例第39条,作出第1219号抉择书,抉择免除蒋筱敏与陈兰于1985年10月2日在我国西安市达到的婚约。
1994年5月2日,蒋筱敏持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区域法庭的上述第1219号离婚判定书、该法庭的诉讼告诉书和陈兰的离婚申述状副本的英文本和中文译著,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供认该离婚判定书的效能。
「检查与裁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蒋筱敏的请求后,经检查以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则的条件,予以立案受理。该院以为:蒋筱敏请求供认的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区域法庭的免除其与陈兰的婚约联系的第1219号抉择书,内容与我国法令不相冲突,契合我国法令规则的供认外国法院判定效能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则,该院于1994年6月20日裁决如下:
对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区域法庭第1219号抉择书的法令效能予以供认。
「分析」
本件是我国公民请求供认与我国没有司法帮忙协议联系(公约联系)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效能案。请求的受理及是否供认效能的检查,详细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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