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4:00
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有何不同?
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的职责,侵权职责为侵略人身权、产业权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当某一行为既契合违约职责的要件又契合侵权职责的要件时就形成了民事职责中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竟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相似案例,如交给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破致买受人受伤;受托人未尽到保密职责对外发表委托人的隐私等等。
从民事职责视点看,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共同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榜首,都是民事职责的一种承当办法;第二,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清晰的补偿性;第三,都是救助危害的首要办法;第四,都具有制裁性。而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根本差异在于以下几点:
1、发作的条件不同。违约职责是根据合同而发作的违背合同的职责而侵权职责是根据行为人没有施行法令上规则的或许认可的应尽的职责而发作的职责。
2、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因违约职责而发作的危害补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形成人身危害的状况下往往为一年。
3、归责准则不同。违约职责奉行严厉职责准则即无差错职责准则,而侵权职责以差错职责准则为主,只需在法令有明文规则的状况才能够施行无差错职责准则或公正准则。
4、举证职责不同。侵权行为建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恳求危害补偿应就加害人的成心或差错负举证职责,在特别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享受无差错职责准则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差错承当举证责。而在合同不施行的场合选用严厉职责准则,债款人在恳求危害补偿时只须证明债款的存在及危害的发作即可,而债款人若要革除自己的法令职责,须就危害是因为不行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形成的负举证职责。
5、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职责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职责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6、职责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职责中,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用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当违约职责。但在侵权职责中,危害现实是侵权危害补偿职责建立的条件条件,无危害现实便无侵权职责的发作。在违约职责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能够事前约好不承当职责,但当事人不得预先革除成心或重大差错的职责,在侵权职责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当事人不能够事前约好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行抗力的规模事前预见约好。《合同法》第122条规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权挑选按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按照其他法令要求其承当侵权职责。”由此能够看出,我国法令承认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答应当事人在诉讼时作出挑选,可是若法令规则在特定的景象下只能发作一种职责,扫除职责竞合的发作,那么就应恪守法令的规则。
7、补偿规模不同。危害产业权利的侵权危害补偿,使用适当的什物或现金补偿,如受害人因而而遭受其他重大丢失的,加害人亦应补偿。危害别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补偿因而形成的产业丢失和精力危害补偿。危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即便未形成经济丢失,亦可要求补偿精力危害。而在违约危害补偿中,一般依当事人的事前约好,尽管补偿规模应当适当于所形成的丢失,但不得超越缔结合一起应当预见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
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的职责,侵权职责为侵略人身权、产业权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当某一行为既契合违约职责的要件又契合侵权职责的要件时就形成了民事职责中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竟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相似案例,如交给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破致买受人受伤;受托人未尽到保密职责对外发表委托人的隐私等等。
从民事职责视点看,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共同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榜首,都是民事职责的一种承当办法;第二,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清晰的补偿性;第三,都是救助危害的首要办法;第四,都具有制裁性。而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根本差异在于以下几点:
1、发作的条件不同。违约职责是根据合同而发作的违背合同的职责而侵权职责是根据行为人没有施行法令上规则的或许认可的应尽的职责而发作的职责。
2、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因违约职责而发作的危害补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形成人身危害的状况下往往为一年。
3、归责准则不同。违约职责奉行严厉职责准则即无差错职责准则,而侵权职责以差错职责准则为主,只需在法令有明文规则的状况才能够施行无差错职责准则或公正准则。
4、举证职责不同。侵权行为建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恳求危害补偿应就加害人的成心或差错负举证职责,在特别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享受无差错职责准则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差错承当举证责。而在合同不施行的场合选用严厉职责准则,债款人在恳求危害补偿时只须证明债款的存在及危害的发作即可,而债款人若要革除自己的法令职责,须就危害是因为不行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形成的负举证职责。
5、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职责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职责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6、职责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职责中,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用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当违约职责。但在侵权职责中,危害现实是侵权危害补偿职责建立的条件条件,无危害现实便无侵权职责的发作。在违约职责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能够事前约好不承当职责,但当事人不得预先革除成心或重大差错的职责,在侵权职责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当事人不能够事前约好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行抗力的规模事前预见约好。《合同法》第122条规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权挑选按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按照其他法令要求其承当侵权职责。”由此能够看出,我国法令承认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答应当事人在诉讼时作出挑选,可是若法令规则在特定的景象下只能发作一种职责,扫除职责竞合的发作,那么就应恪守法令的规则。
7、补偿规模不同。危害产业权利的侵权危害补偿,使用适当的什物或现金补偿,如受害人因而而遭受其他重大丢失的,加害人亦应补偿。危害别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补偿因而形成的产业丢失和精力危害补偿。危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即便未形成经济丢失,亦可要求补偿精力危害。而在违约危害补偿中,一般依当事人的事前约好,尽管补偿规模应当适当于所形成的丢失,但不得超越缔结合一起应当预见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