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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引发的思考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23:23
全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引发的考虑
主张实施重婚案子公诉制
日前江苏金坛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王某是结业于某名牌高校的研究生,1990年与妻子甲成婚,生有一女,1992年王某隐瞒了婚史,与另一女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时刻长达八、九年之久,并也生有一女。1997年乙在知晓了王某已有家眷的本相后仍与之同居。2001年5月和同年末,甲以重婚为由先后将乙和王某告上法庭,成果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而甲因下岗日子难以维系,与王某达到宽和协议,撤回了对王某的申述,案子告以完毕。
在同一起共同违法的重婚案子中,原先同样是受害者的乙被判了拘役六个月,而片面恶性更深、违法情节更重的王某却能逍遥法外,这不能不让大众对法令的公正性发生置疑。其实,法院的裁判并没有过失,问题的本源在于我国的法令对重婚案子的统辖规则呈现缝隙。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则,重婚案子虽不是“通知才处理”的案子,但仍归于自诉案子的领域,假如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则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笔者以为,这种两可式的统辖规则不利于对重婚案子的处理,主张将重婚案子直接归入公诉规模。理由如下:
榜首,从重婚罪侵略的客体来看,宜将其作为公诉案子。司法解释列举了八项案子作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的自诉案子,仔细分析这八项案子所侵略的客体,首要是私家的人身健康、通讯自在、受抚养权、住所不受侵略权等私权,只要重婚案子、侵略知识产权案子、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子三项案子是既侵略私权,又侵略公权,而司法解释清晰其间的后两项案子如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不在自诉案子之列,唯一没有将重婚案子与之同等,笔者以为这一规则是有缺点的。由于重婚案子不只侵略了私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且还侵略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婚姻管理制度,既是对公民私权的损害,又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开蹂躏,对这类损及公权的刑事案子应当经过公诉途径追查刑事责任,不该转嫁由被害人承担起这个申述责任,不然便是对损害公权的违法行为的听任。
第二,将重婚案子直接归入公诉规模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公诉责任。依照现行的规则,检察机关对任何一件重婚案子均能够不提起公诉,待由被害人深恶痛绝时提起自诉,防止卷进到是是非非的婚姻家庭纠葛中去。事实上,许多检察机关是不全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引发的考虑
罪刑相适应”准则的需求。“罪刑相适应”准则要求依照违法分子所犯的罪过来追查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在一般的重婚案子中是有主犯和从犯之分的,有爱人的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在整个重婚的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是主犯;与有爱人的人进行重婚的人则起非必须效果、辅佐效果,是从犯。对主犯和从犯在处刑上必定要有所区别,为防止呈现象全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中从犯受刑、主犯安定法外的为难,应实施重婚案子公诉制,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公诉,依照违法分子罪过轻重追查其刑事责任,保证“罪刑相适应”准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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