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收取服务费的处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2: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80号)清晰:
(1)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每年度为实行其功能所发作的各项费用开销,包含人员费用、工作费用、差旅费、利息开销、研讨与开发费以及为此置办并发作的固定财物折旧费、无形财物摊销费等,应一致归集,作为其基层社一起发作的费用,按合理份额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2)各项费用分摊公式如下:
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作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经营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经营总收入。
各基层社对分摊的上述费用,可在按季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扣除,年终汇算。
省联社每年拟定费用分摊计划后,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承认后履行。因为特殊情况需求改动上述分摊方法的,由省联社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承认后履行。
(3)本告诉施行前,经税务总局同意,有关省联社已向基层社收取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等,凡该项资金已按税务总局单项批复由各基层社分摊在税前扣除的,其相应财物不得再依照本方法规则重复提取折旧费、摊销费向基层社分摊扣除。各基层社交付给省联社的上述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仍依照税务总局已同意的专项文件规则持续履行到期满。
(4)省联社本身从事其它事务获得收入所发作的相应费用,应该独自核算,不能作为基层社一起发作的费用进行分摊。
(5)地市与县联社发作上述一起费用的税务处理,也应依照本告诉规则履行。
需求留意的是:上述方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履行。2008年度没有依照本规则或许曾经专项规则履行的,能够依照本规则履行,并一致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交税调整。2008年度依照曾经方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管理费的,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本告诉规则核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同时进行交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