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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所付彩礼有权索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4:35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张某(男)与栾某(女)经人介绍知道并树立爱情联系。2007年12月,两边按当地乡村风俗举办了订亲典礼。在两边触摸过程中,张某觉得两人特性不好,并且在怎么实行婚约问题上不合不断发生,所以向栾某提出免除婚约,并要求栾某返还订亲定金、首饰、订亲婚宴花费等费用。两边洽谈未果,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栾某返还因订亲发生的全部费用。
怀柔法院经审理判定栾某返还张某彩礼款6600元。
法官讲法:
婚约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是男女两边以将来成婚为意图所作的约好。婚约一经确认,一方往往给付另一方(一般是男方交给女方)必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以下简称“彩礼”)。“彩礼现象”在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婚姻法》第五条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可见,婚约依法不具有任何法令约束力,婚约的免除也无需经过任何法令手续。一旦婚约免除,即发生返还“彩礼”胶葛。“彩礼”返还胶葛的妥善处理对平衡婚约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社会秩序调和安稳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该条文明确规则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成婚姻联系为首要判别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成婚姻联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现已成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要在特定景象下才支撑当事人彩礼返还之诉求。因为婚约不具有任何法令效力,所以在没有缔成婚姻联系的情况下,彩礼也就没有了存在的依据,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依法恳求对方返还彩礼款。因而,法院支撑了张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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